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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法发达之成因

古罗马法发达之成因


倘军伟


【全文】
  古罗马法发达之成因 
  古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历史地位,虽然古罗马法早已成为我们记忆中的东西,但古罗马法律的基本精神,罗马法律的大部分内容却逾千古而犹存,至今仍为我们所适用。正如一位学者所述:“罗马法,死法了,失其强制力者 矣;今亡学者何乃研究不懈耶?曰,罗马法影响于现代各国法例最大,且其原理有条不紊,凡各题多能适应社会之背影,向有合理之演进,故各国法科皆以罗马法为必修之课程。”①可见罗马法不仅是罗马人的文化遗产更是全世界人的文化遗产。
  谈及古罗马法主要是从公元前五世纪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十二表法》开始,到查士丁尼主持编撰的《国法大全》为止这一时期的法律。在这一时期古罗马法经历了诞生,发展到成熟的过程,最终形成了对后世影响深远的民法法系,作为当时世界上最为完备的法律制度,对于私有制以及以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关系做了详尽的规定,因此为后世关于商品经济的立法起到了指导和借鉴的意义,比如《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就采用了大量古罗马法律中的概念、原则和制度。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则是以法律。而这第三次征服也许就其中最为和平,最为持久的征服。”②
  罗马法从其产生迄今已有二千多年的历史了,为何在距今二千多年前的古罗马奴隶制社会会出现如此发达之法律,缘何其能跨越时空限制,具有经久不衰的生命力?笔者认为这与古代罗马社会的政治模式,罗马的扩张需要对殖民地区的管理、古罗马繁荣的商品经济,古罗马社会结构、古罗马法律教育的兴起,职业法学家阶层的形成及罗马统治者对于法律的重视等诸多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笔者将从上述五个方面论述古罗马法律文明高度发达在发生学上的原故。
  一、古罗马社会特殊的政治模式—共和制的民主化是罗马法发达的基础性因素。
  笔者注意到在谈论古罗马法发达之成因时,多数学者认为商品经济的繁荣是古罗马法发达的决定性因素,笔者认为从中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商品经济的繁荣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法律等上层建筑的发展,但如果没有宽松的政治环境,没有统治者在制度上的允许,这一前提条件,商品经济不可能得到持续的繁荣与发展。比如说在中国古代社会宋朝也曾出现过短暂的经济繁荣,但最终并未导致宋代法律的繁荣,更未超越前朝唐代的法律。究其原因在于中国古代社会一直以来均为中央集权制国家属于典型的权力型社会。作为权力型社会是排斥财力型社会的,因为社会成员财力的过度积累便可能会由财力转变为权力,如统治者妨碍财力向权力过渡,则财力有可能谋求武力解决这一过渡,因此在中国古代的统治者一直遵循重农抑商的政策,除非在特殊条件下,才会暂时放松对抑商控制,但由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土地公有制的限制商业的发展不可能对统治构成威胁。
  有什么样的政治制度,便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制度与之相配套,有什么样的法律制度便会有什么样的经济模式存在,因此政治制度的类型对于一国法律的发展起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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