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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裁判规范的基本标准

  (三)适用裁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其他问题
  人民法院适用法律是基本业务工作,每一起案件,从立案到审结,均涉及到法律的适用。除最常用的判决和裁定之外,还有调解、采用司法制裁手段等问题,均应引起高度重视。
  1、关于法律适用,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在审判过程中应当程序法与实体法并重,不能只考虑适用实体法而忽视程序法。(2)普通法与部门法的引用上,要尽量引用最相近的法条,部门法规定明确、具体的,应当尽量引用部门法的规定。一起案件涉及多个部门法的,应当在适用法律上予以兼顾,除非某个部门法缺乏针对性的规定,方可引用普通法。
  2、如何掌握调解的尺度问题。过去,我们几乎每件案件都要进行调解,而笔者在1994-1995年时,案件调解结案率居然也能达到40-50%,可谓调解率之高。然而,不是每一起案件都能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有的案件若进行调解,肯定要表明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态度,往往会招致可能败诉一方当事人的告状、诽谤,反而更不利审判工作开展,不利于案件审结。审理中可以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若均同意调解可予以调解,若达不成一致,则不应勉强,应及时作出裁判。同时,也不应当在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即使达成调解协议,事后当事人也会反悔,或者提起再审申请,导致案件最终被上级法院再审改判。
  3、应当慎用制裁手段。上个世纪90年代,各级法院适时采取制裁手段,配合国家对经济秩序进行治理整顿,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而今天,大家同处于市场经济环境的激烈竞争之中,赚钱效应越来越难。以中国股市为例,前几年每年都有一、二次大的行情,机构、散户都容易赚到钱,而现在监管的力度越来越大,行情没有了,机构、散户大多深套其中,无钱可赚。一旦发生诉讼,再因某一、两项违法、违规行为可予以处罚、甚至重罚,岂不进一步加重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还怎么让他们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故应当不用或者少用制裁、罚款等手段,尽量以调节的方式,合理地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综上,民商事审判领域极为广阔,每个时期都会产生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及时了解并加以研究,并适时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使得全国的民商事审判工作在规范一致的途径上发展、进步。任何一件新生事物都需要通过实践的检验。我们在这里也不过是抛砖引玉,提出研究规范民商事审判标准的思路,以供大家思考。一旦将来我们把每一类案件的审判规范制定出来,也要及时、充分地征求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们的意见,同时还要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在深思熟虑的基础上发布全国遵照执行。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民商事审判一步一个台阶地前进。如果零打碎敲地开展规范活动,只能是过一段时期清理一批;离开一批法官,再重新制订一次审判工作规范,法官们又要从零做起。这样就等于我们的工作白做了,没有产生应有的积极、推动作用。我想这是我们今后一个时期内规范审判模式、标准所必须要重点注意的。既要考虑到严格依法办事,同时也要考虑到市场环境的创新,要鼓励在审判规范实践基础上的创新,保持我们的审判规范与标准不断随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但我们也要保持清醒和理智,任何一项新生事物,均不可立即上升为规范,必须在实践中不断检验,为广泛认可后,方可上升为理性的、成熟的规范。还应提出一点的是,我们的思考难以做到全面、完备,有待于实践检验,法学理论上的补充、完善,也有待于集思广益,不断得到充实、发展、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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