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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裁判规范的基本标准

民商裁判规范的基本标准


吴庆宝


【全文】
  上个世纪90年代初时,部分地方法院开始对统一审判规范进行调查研究,并制定了部分合同案件的审判规范,并发布本省、区试行。虽然这项工作未形成全国性的活动,但最高法院还是在《经济审判工作参考资料》季刊上予以部分转载。例如,1993年前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购销、加工承揽、建筑承包等合同案件审判规范;2003年第2期,我们选编了福建省高级法院《关于发回重审案件指导意见》,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子。2003年9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六个专题的指导意见等,这一局部性、区域性的活动,对于进一步规范经济审判工作的开展,也产生了相当大的作用。2001年以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创办了一个《北京商事审判》双月刊,陆续登载了该院关于民商事审判工作方面的一些疑难、复杂案件类型的指导意见,其下的功夫是较大的,涉及面也较宽,只是尚欠系统性。随着经济审判业务的增加,复杂程度加大,再未见有各地法院系统统一进行审判工作规范化的工作。为及时传递审判信息,规范审判工作,1999年以来,最高法院民二庭编著了《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2003年6月以来,最高法院民二庭开办了《交流与共享》内部交流刊物,其中“庭推精要”栏目,以及重要业务问题交流,即带有指导与规范作用,但亦同样缺乏系统性、规范化的形式。
  规范审判工作既涉及人和事的方方面面,又确实对审判工作的开展大有益处,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主流方向,避免法官们片面强调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而导致的各行其是,甚至不依法办事的不良局面。这也是体现21世纪中国当代审判工作规范化、透明化、中立性的重要方面。
  一、关于民商审判规范的具体范围
  必须系统地总结近些年来各级法院所涉及到、审理过的案件类型,将那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归纳、总结出来,划分为若干种类型,分别考量其涉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专业性、行业性内容。因为民商审判涉及的合同类型就有20-30种,而每一种合同中又可以分出5-10种案件类型。以买卖合同为例,既可能有货款纠纷,也可能有货物质量纠纷,还可能有拒绝供货、接货的违约责任纠纷,还有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竞合纠纷等。既应从总体上把握住案件种类,又要从纲目上明确各种案件类型,并将这些案件的审理要点,主要原则等明确规定下来。如以合同法为例,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就会达到20多类,若再考虑到民商法领域的其他法律,例如合同法保险法、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期货法、担保法等,案件种类至少有数十种,各种案件类型可达上百种。当然,我们强调,首先要总结出那些具有典型意义,实践中遇到较多的案件类型,这样抓住重点,才会对各级人民法院产生较好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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