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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与保障

  紧急状态下限制或克减公民的部分基本权利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某些基本权利即使在紧急状态下也需要加以保障。这里,我们仅探讨所限制或克减的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
   (一)宪法限制基本权利的合理界限 在紧急状态下,宪法仍然能够发挥作用,仍然发挥着保障基本权利的功能,只是保护的方式发生了变化。在限制或克减基本权利的时候,需要严格遵循比例原则,进行利益衡量,以确保宪法维护秩序与保障人权的价值能够得到实现。具体而言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采取的方法应有助于目的达成,这在学理上被称为“合目的性”或“适当性”原则;第二,有多种同样能达成目的的方法时,应选择对公民权益损害最少的方法,这在学理上被称为“必要性”原则;第三,采取的方法所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想要达成目的的利益显失均衡,这在学理上被称为“合比例”或“狭义的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具有宪法位阶,能对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进行直接约束,能作为宪法解释、司法审查的标准而适用。它对于控制国家权力行使目的的正当合理、手段与目的之间的适当链接、收益与成本之间的比例均衡等都具有重要作用。中国宪法中有不少地方包含了比例原则的要求。宪法修正案第2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两条都规定了征收、征用的合目的性原则。宪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宪法原则的比例原则是现代国家控制公共行为目的理性的重要工具,同样能够适用于紧急状态下对克减基本权利的限制和保障。国家在制定法律时,应遵守比例原则的要求,对克减基本权利的目的性、必要性和比例性进行仔细综合审查。在具体适用法律时,亦须遵循比例原则的要求,合理裁量紧急权。限制或克减基本权利的目的只能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克减到何种程度要视紧急状态的情势而定,不得超过紧急状态情势需要过度地限制甚至剥夺基本权利的行使。当然,这里所讲的公共利益应当是具有正当性的公共利益,对抽象的公共利益应进行具体的判断。为限制或克减基本权利所采取措施的收益不能与公民所受损失显失均衡。例如,为了消除疾病源而将感染者杀死,这虽然可能符合比例原则的前两个要求,但是却不符合比例原则的最后一个要求,这同样是违反比例原则而不能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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