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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与保障

  其次,迅速控制紧急状态的需要,恢复宪法秩序。引发紧急状态的事件是不可避免的。紧急状态的发生必然会对整个社会秩序造成极大的冲击,有可能侵害宪法所赖以发挥作用的环境。如果不能迅速控制,国家宪政的基础就会发生动摇,国家体制甚至都有颠覆的危险。这时,有必要赋予国家以紧急权,采取非常措施以应对这种非常状态。“紧急权的发动必须以恢复国家秩序和宪法秩序为目的。”[1](P330)公民也有义务服从国家紧急权的管理需要,配合国家迅速有效地控制紧急状态。①按照宪法的原理,为应付可能给宪法秩序带来的任何危害,为了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与公共福利,可以在必要的限度内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中国宪法51条的规定也显示出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
  再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减少生命和财产损失的需要。中国宪法修正案第24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许多国家宪法采用法律保留原则,授权法律可以限制基本权利,这是以宪法肯定基本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国家在紧急状态下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其直接目的在于保证紧急权的有效行使,防止紧急权的滥用,进而能尽快恢复宪法秩序,从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能尽快在常态之下正常行使。换言之,限制基本权利的出发点与归属点是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价值。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紧急权的正当行使虽然会给一小部分人带来不利的影响,但是却能保障更大一部分人的生命和财产,减少社会整体利益受到更多不必要的损失。这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一种不得已但也是明智的选择。
  二、紧急状态下基本权利的限制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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