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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的几个命题

“许霆案”的几个命题


孙道萃


【全文】
  许霆案从一个不起眼的刑事案件到轰动全国,可以说是又是一场类似去年南国雪灾的“艳照门”事件。虽然性质不一,但是在刑事法治的进程中却同样扮演着别样的角色。
  许霆案的经过,已经妇孺皆知,尤其是现在传媒的强大宣传效应,在此就简单的描述。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事后,针对许霆的定罪量刑,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使用等,学界和媒体甚至司法机关和人大代表都积极关注参与。经过漫长的审判,终于以改判减刑告终,但是许霆案给予我们的思考却不在于此。
  一、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反思与检讨
  犯罪论体系,是刑法的基石,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是具体适用刑法分则定罪的依据,是抽象化的认识论和犯罪现象的概括。
  我国的犯罪论体系,主要是继受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即四要件说。犯罪论体系,在我国称为犯罪构成,由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构成。一般认为,只要同时符合这四个要件就构成犯罪,所以国内学者称为平行式的“填充”理论,即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社会的复杂多变和司法审判的不确定性,是的我国目前的犯罪构成理论存在很多的问题,犯罪论体系的何去何从已经是刑法研究的主要议题。
  而相对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和英美法系的双重结构理论,一般认为大陆法系的理论具有递进性,通过实质和形式判断,逐步的缩小犯罪圈,最终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而英美法系的与大陆法系又有不同,分本体要件和抗辩事由。
  应该说,各种理论都有自己的特色,有自己的特定历史背景,在此也不予以对比。但是针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在面对许霆案,却显示了不足和困惑,倒是值得我们予以思考。其中关于许霆是否构成犯罪与还是一般的民事纠纷之间的争议,就折射出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有待完善。如有对与许霆案的犯罪客体,是金融机构的财产,是信用卡的管理秩序,也说明我们的犯罪客体研究和立法的不足。复如,许霆的主观犯意是故意还是可否采用可能期待性理论,也给我们提出了新的问题。
  当然,我们首先要肯定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理论和司法适用中的积极作用,但是也要清醒的认识到它的不足。在立足于现有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理论中的合理部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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