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要指出的一点是,尽管官与民的界线可以说是清楚的,这种所谓官-民秩序格局却不是建立在官与民严格界分甚至相互对立的基础之上。从比如治与被治的方面看,实际具有“治”的职能的不仅是国家官吏,也包括民间士绅;不仅是官府衙门,也包括家族、行会等。又从帝国秩序的基本原则看,治国与治家所遵循的乃是同一种原则。其结果,治人者也是父母官,治于人者即是子民,整个帝国则是一个大家庭。这里,上与下、治与被治、公与私以及国与家的界线都是相对的、变动的。[42] 因此,中国古代的法律多元格局就呈现为一种多元复合的统一结构:它既是杂多的,又是统一的;既是自生自发的,又是受到控制的;既有横向的展开,也有纵向的联系;既是各个分别地发展的,又是互相关联和互相影响的。这些彼此对立的方面,一方面包含了造成动荡的因素,另一方面也蕴涵了解决社会问题的创造性力量。正是因为同时存在着这些不同的方面,也正是通过这些不同方面持续不断的相互作用,帝国秩序才可能在长时期的变化当中保持结构的平衡。
【注释】梁治平,男,1959年生于湖北孝感。现任职务与职称: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文化研究所副所长;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 参阅Sybille van der Sprenkel, Legal Institution in Manchu China.尤其“导言”以及第1、7、8、10诸章。Londen: The Athlone Press, 1962. 参见R. Redfield,“The Social Organization of Tradition”, in Peasant Society: A Reader. pp. 25-34. ed., by Jack N. Potter. Boston: 1967. 这里可以考虑的作为一种社会行动和正当秩序的法律概念,这个概念被认为是“团体多元主义”的和“法律多元主义”的。参见林端:“韦伯法律社会学的两大面向”,载《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第153-68页。台北:巨流图书公司,1994。 江应:“略论云南土司制度”,载《江应民族研究文集》第313-37页。北京,民族出版社,1992。 极端的情形是整个民族的消失,如广东瑶人之命运。详见江应:“广东瑶人之过去与现状”,载《江应民族研究文集》第1-41页。具体“改造”之例则甚多,如清代云南丽江地方衙门为移易当地边民火葬习俗制定的法令。详见吴泽霖:“么些人的婚丧习俗”,载《吴泽霖民族研究文集》第183-209页。北京:民族出版社,1991。 关于藏族古代法典,可以参阅《西藏古代法典选编》选收的两部法典和书后的“附录”。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4。 参阅秦家懿和孔汉思:《中国宗教与基督教》,吴华译,北京,三联书店,1990。 此系杨庆教授的提法。 南朝梁武帝时,京师寺刹多至七百。北魏末年,洛阳一地的寺庙就有一千三百余所。而在唐会昌五年,武宗下令灭佛,凡毁寺四千六百余,毁招提兰若四万余,收良田数千万顷,奴婢十五万人。这些数字即使有些夸大,仍可令人想见佛教当年盛景。 参见汤用彤:《汉魏两晋南北朝佛教史》第324、372-6。北京,中华书局,1983。 参见林子青:“丛林”、“清规”,载《中国佛教》(二)。北京,知识出版社,1982。 参见奥崎裕司:“民众道教”第104-6页,载福井康顺等:《道教》(第二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杨联:“《老君音诵诫经》校释”,载《杨联论文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 参见陈宝良《中国的社与会》第四章第4、5、6诸节;金井德幸:“社神和道教”,载福井康顺等:《道教》,第129-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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