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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修补因果关系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修补因果关系


谢凤昌


【全文】
  一、修补因果关系问题之提出
  修补因果关系问题是一个新颖且相当有趣的法律问题。法学界对于修补因果关系一称谓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称为假设因果关系,二称为修补因果关系。台湾地区著名民法学者曾世雄先生认为“争辩应采何一名称,对于问题的合理解决,毫无裨益。爰此择一采之绝无实质之理由,仅以该‘修补因果关系’一语于德国法上甚普遍被采用也”。我们赞成曾世雄先生的观点,然而其还有未详尽之处。第一,法律术语本来就数目繁多,如果每一术语都有几个别名或异名的话,加之语言本身的模糊性那就更容易使人特别是普通普通老百姓混淆概念。我们倡导走依法治国的道路,然而法治毕竟是全民的法治而非仅是法律学者们的法治啊。第二,法律术语尤其是以其准确性而著称的,“假设因果关系”这一称谓容易使人误认其为因果关系中的一种,实质上可知此问题并非“因果关系”问题。第三,“假设因果关系”的范围小于“修补因果关系”,前者不包括“特定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修补因果关系”(将在后文论述),显然不便对于该类问题之全面概括总结。故我们采用“修补因果关系”这一称谓似乎更为妥帖些。
  法国学者发掘此一问题似乎甚早,但是少作较深入而有系统之研究。德国学者发掘此问题并不较法国学者为晚,然热烈讨论修补因果关系问题者,也是最近数十年之事。至于英国学者之作比较著题之、研究者,更是最近之事。 [1]台湾地区或许是因为其民法深受德国民法影响的缘故,该地区的民法学者对该问题有所研究。如曾世雄先生的《损害赔偿法上之修补因果关系》、陈哲宏先生的《假设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 [2]相比之下,我国大陆地区民法学者对修补因果关系问题很少关注。我们认为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大陆地区民事立法和民法研究起步晚,较德国、法国、台湾地区要落后,另一方面“在归责领域中,一直以来,学者将精力主要投在了对于过错问题,而对因果关系的研究则显为薄弱” [3]。虽然修补因果关系有“因果关系”之名而其实,但是我国大陆学者还是将其打入冷宫了。
  台湾地区著名民法学者曾世雄先生将损害赔偿法上的修补因果关系的中心思想简述如下:损害事故因可归责于赔偿义务人之事由已发生,赔偿权利人因该事故之发生而受有损害,然该损害纵不因可归责于赔偿义务人之事由而发生,亦将因其他原因而酿成。亦即损害事故有二,而第一与第二事故均会导致同一损害,然以第一事故已引发损害,致第二事故无法发生损害之作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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