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同理论的丰富性

  幸运而巧合的是,在希尔曼开展他的研究之时,另一位合同法学者西德尼•德朗(Sidney DeLong)也在对既判的允诺禁反言案例进行一个非常类似的调查。在他的论文《商业允诺禁反言中的执行信赖的新要求:作为不可逾越的障碍的<合同法重述>第90条》中, [52]德朗详细考察了“1995和1996年公布的关于允诺禁反言的所有案例”。 [53]在此基础上,德朗也像希尔曼一样,对我早些时候所提出的“信赖的死亡”命题的部分内容提出了异议。 [54]
  德朗对希尔曼“信赖的存在确实是允诺禁反言成立的必要条件”这一主要发现进行了特别地确认:“大批不满意的原告的存在可以证明实际信赖要件有着持久的生命力,人们会发现,单纯一个商业允诺自身是不足以支持一个依据《合同法重述》第90条而提起的诉讼主张的。” [55]德朗也赞同希尔曼的另一主张,即认为要支持一个允诺禁反言诉讼,既需要信赖也需要有允诺的存在。他说:“在很多案例中,肯定信赖要素之必要性的观点也的确会涉及到某种其他要素的缺乏。最通常的缺陷是缺乏一个明确而清楚的允诺……” [56]并且,他还对我的下述主张表示反对:即使当事人之间缺乏交易或信赖损害,一个愿意依法受到约束的意思表示应该是合同执行的充分条件。 [57]
  然而,德朗的目标并不仅仅是为了揭穿允诺禁反言的“新共识”存在的问题,而且要对既存的一般理论进行提炼,以便人们能够在信赖足以和不足以支持允诺执行的时候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他的发现是非常有趣的:法院看来要在德朗所称的“履行信赖(performance reliance)”和“执行信赖(enforcement reliance)”之间做出区分。所谓履行信赖,是指“受诺人的信赖仅仅来自他对允诺人履行其允诺之可能性的估计,如果此信赖落空,就不能指望获得任何的法律救济。” [58]所谓执行信赖,是指“受诺人的信赖不仅来自允诺人履行其允诺的可靠性,也来自这样一个信念:即如果允诺人不履行其允诺,他因信赖的落空所付出的部分或全部花费就可以获得法律的救济。” [59]尽管没有声称这一问题上存在一个司法共识,但德朗的确注意到了如下现象:
  1995年和1996年所公布案例中的很多观点都支持了以下的论点:即为了使一个允诺禁反言诉讼胜诉,商业交易中的受诺人现在就必须不仅表明,根据允诺人即将履行其允诺的可能性来看,他的信赖是合理(这就是所谓的履行信赖);而且要表明,他对允诺在做出之时就有法律上的可执行性抱有合理的信任(这就是所谓的执行信赖)。除了那些依据交易合同理论可得强制执行的允诺之外,通常需要要求允诺人在允诺时就做出一个肯定允诺可以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正如允诺和同意理论家(promise and consent theorists)所坚持的那样,随后的信赖(即对允诺的信赖——译者)是合理的,因为之前的允诺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反之则不行。 [60]
  总之,“1995-1996年的案例样本包含了几个这样的判决,它们表明,同意受到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同意理论的肯定形式——译者)对于构成《合同法重述》第90条*所规定的责任可能会变得必不可少了。” [61]并且,某些“判决还支持了可能被称作‘第90条所规定同意理论的否定形式’这一判断:即做出不愿受到法律约束之意思表示的人通常是不会受到法律约束的。这既是符合传统的,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没有什么争论的。” [62]
  于是,展示合同理论的丰富性和它对于理解合同法的重要性的方法之一,便是仅仅去阅读希尔曼和德朗两人的文章并询问谁的文章告诉了你更多的合同法知识。当然,希尔曼总是回过头去回顾自己的数据是否证实了德朗的发现。 [63]但这一点只是表明,知道“允诺和非允诺原则是合同法中心”(p.8)这一事实并非是他理解合同法的丰富性所需要了解的全部事实。
  展示合同理论的丰富性和它对于理解合同法的重要性的另外一种方法,则是去考察希尔曼在《合同法的丰富性》一书中对于允诺禁反言的处理。该书没有包括上文刚刚讨论过的任何经验式的信息,但是很清楚的一点是,希尔曼在从事此项研究之前是不赞同强调允诺胜于信赖的那些人的观点的。在“允诺禁反言理论:信赖与允诺”一章中,他反对那些“允诺理论家们”——特别是法伯与马西森(Farber & Matheson) [64]和约里欧与塞尔(Yorio & Thel)。约里欧与塞尔认为,信赖理论不能解释法院为什么会坚持要求存在一个允诺。 [65]为了回应约里欧与塞尔的主张,希尔曼提出了一个有趣的观点:“重述第90条之所以将焦点集中在由允诺所引致的信赖上,是因为其他的理论,如衡平禁反言(equitable estoppel)和虚假陈述理论,已经保护受到伤害的当事人免受引致信赖损害的行为和陈述的影响。允诺禁反言通过创设由允诺引致的信赖责任而填补了责任的空白。”(p.68)然而,希尔曼主要质疑约里欧与塞尔对于他们自己所讨论案例的解释或过分概括——作为一个描述性问题,他的这一批评远不如他后来的经验研究更具说服力。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