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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方法与目标——外国司法改革经验对我国的借鉴作用

  四、关于我国司法改革重点的分析
  (一)近期改革重点
  下一步司法改革的重点一是将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也就是法官终身制。可以试行审判委员会委员在满60岁辞去行政职务后,继续保留审判委员会委员职称,包括院长、副院长、庭长,以及法学理论和实践经验丰富、身体健康的审判长等,不是返聘,而是继续留用,向终身制法官迈进。二是通过制订和修改法律,赋予司法机关更加独立、更加重大的司法权力,促进法院独立审判工作的开展。现在的司法不公正和司法腐败,大多数反映在跨地区、省市的案件上面,涉及到港澳台地区的也不少。地方保护、偏袒本地当事人仍然是当前司法改革要解决的最大问题之一,法官职业素质也是重要问题。关于法官的资格问题:
  1、要具备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较深厚的理论功底。没有具备上面条件的能不能做法官呢?不能,就要首先去脱产深造,在职混文凭不妥。
  2、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这包括从事法律工作的深厚功底。从毕业到法官职位恐怕最少也要20年的时间来积累社会经验。不应与行政职务挂钩,不能一来就当审委会委员、法官,硬件一定要达到,否则,是不符合法官法要求的。当然法官法规定当法官年满23岁是值得商榷的,23岁的娃娃懂什么,也可能是很聪明的,但不一定能对审判工作驾轻就熟,重大问题能否考虑周全?年龄是个宝,在这里说的年龄不是越小越好,而是人到中年后,才能显出其知识、经验、阅历的丰富、沉稳。当然,也必须保证身体健康,经常生病、脱岗则是不可取的,也难以胜任司法审判的需要。其核心目的在于法院是法官当家,法官要办案,法院不能成为学校,不能成为培养法官的社会。法官的经济财富要到社会上完成积累,而阅历财富也应当在社会上完成积累。一旦来到法院,就应当会办案件,不能现培养。法官要耐得住物质上的清苦,精神上的枯燥,这就应当有一个在社会上体验过的经历,否则,这个过程在法院还会继续不良的循环。笔者不是说年轻人不能到法院工作,而是主张年轻人应当首先到社会中,例如外企、律师事务所、出国等,功成名就后,有了较雄厚的经济基础之后,再来报考法官职业。
  3、法院系统向社会公开招考法官。这是一个好的尝试,但毕竟缺乏制度上的保障,范围也非常有限。至于最高人民法院招考法官时,只允许持有北京市户口的人报考,从而引发是全国人民的最高人民法院、还是北京人民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讨论,以及一些法院不允许执业律师报考的做法,无疑使人们对公开招考本身的公正性提出了怀疑。但这种尝试,在目前我国法官选任制度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下,是值得推广的。
  4、法官晋升制度。当前,我国不实行法官晋升制度,一个人进入某个法院以后,除非工作调动,一般都会在该院工作到退休。这可能会产生某些不合理的结果。比如,一个青年学生,如果运气好或有某种关系,大学毕业以后,他或她直接分配进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几年之后,他或她就成为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这在德、美人民看来,是不可思议的。我们知道,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中负有更高的职责,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除了审判职能之外,还负有司法解释之职能。一个司法经验极其有限的青年法官,能担负起这种高要求的职责吗?另外由于没有当然的晋升希望,初级法院很难招到优秀人才,这也是我国目前初级法院大部分法官水平偏低的一个直接原因。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德国式的法官晋升制度无疑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我们应该建立法官晋升制度(不是指《法官法》中把法官分为12级,初入法院的法官,从最低级开始,一级级往上评的做法)。一个具备被任命为法官条件的人,如果想进入法院系统发展,必须先进入初级法院,在上级法院出现职位空缺时,符合条件者申请填补,一级级往上晋升,直至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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