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司法改革应“内外兼修”
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改革,比较法研究是极有用的,通过比较法研究可以刺激本国法律秩序的不断批判,这种批判对本国法的发展所作的贡献比局限在本国之内进行的教条式的议论要大得多。我国的司法改革在总结司法制度的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还应借鉴外国司法改革的经验教训。如果仅仅局限于对本国司法制度的考察,我国的司法改革将很难取得突破性进展。司法改革的推进不应仅限于诉讼领域,还应包括相关的制度。实际上,目前世界各国出现的司法危机,其原因不是可以简单地归结为诉讼制度的不完善或不正义。司法危机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诉讼法律制度本身局限性的体现,现代司法的权威是以其在程序上受到的诸多限制为基础的。或者说,只要诉讼制度存在,这些弊端就不可避免。
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向来都被视为是最后的救济手段,是公平和正义的象征。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司法所扮演的社会角色越来越复杂、所承担的社会任务也越来越繁重,逐渐难以适应社会现实的需求。当前,困扰西方国家民事司法运行的问题,归结起来主要是诉讼迟延和诉讼成本过高这两个方面。为了重塑司法权威,便利民众“接近正义”(Access to Justice),世界各主要国家掀起了司法改革的浪潮。
需要引起我们重视的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民事司法制度的互相借鉴和移植是十分普遍的,例如荷兰借鉴法国,希腊借鉴德国等。但是相同或类似的民事司法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却表现出了在效率方面的极大差异,甚至形成了两个极端:一端是民事司法制度呈现良性运行(如德国、荷兰和日本);另一端是民事司法制度呈现非良性运行(如意大利、希腊)。这个现象值得我们深思。制度移植必须注意制度运行环境问题,在我国是否具备能使被移植的制度得以存在并发展的“土壤”,是制度移植成功的一个决定性因素。我国目前正进行的司法制度改革也是如此,在借鉴、移植国外先进的司法制度时,必须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进行充分的论证。德国以及其他国家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提供给我们的除了具体制度的设计外,更重要的应在于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进行司法制度改革的思维方式。 (七)努力降低诉讼成本,司法公正与程序经济并重
1995年以来英国进行的沃尔夫司法改革,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简化诉讼程序和降低诉讼成本,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沃尔夫司法改革是对英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的革新,它将使英伦三岛的司法制度更能适应高速发展的全球市场经济,不仅能够吸引本国的当事人,即使是外国的当事人,也有可能不惜破财和远涉重洋,纷纷到大不列颠去寻求公道和正义。这一改革无疑是对传统的繁冗复杂的英国诉讼制度的一次挑战,会受到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欢迎。
当前,我国的人民法院正在进行司法改革,改革的总体目标中包括实现独立、公正、公开、高效,建立运行良好的审判工作机制。沃尔夫司法改革是在英国进行的一场法律革新运动,深入考察英国这场改革的历史背景和动因,对比研究我国
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我们不难发现,这两项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在不同的国度中所进行的司法改革,具有许多惊人的相似之处。尽管我国的司法改革无论从深度或从广度上看,都远远超出了英国沃尔夫司法改革的内涵和外延,但着眼司法公正这个大的目标,可以说是异曲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