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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方法与目标——外国司法改革经验对我国的借鉴作用

  三是职业保障能力较差。长期以来,法官比照公务员系列管理,在录用、考核、任免、晋职方面不能体现法官特点。法官收入偏低,甚至不少中、基层人民法院不能按时发工资,即使发也只是四项基本工资,甚至更低;有的法官秉公办案被打击报复,甚至被调离、免职。法官的后顾之忧较多,这与他们行使的权力、承担的责任及风险和对他们的高标准、严要求不相适应。
  四是法院经费保障困难问题。现在法院各种经费难以保证,很多法院搞建设,负债很多。一些地方财政执行国家收支两条线政策,法院交的多,返还的少,有的地方财政把法院当作无烟工厂。办案经费难保,如果法院去“创收”,势必影响严肃执法。
  五是目前部分当事人乱投诉的现象比较突出,审判业务部门领导被投诉呈上升趋势。有的败诉方当事人把自己主观上认为的实体或程序方面的问题作为投诉点。在无具体线索和证据的情况下,凭感觉举报法官与对方当事人串通一气;或伪造证据,诬陷法官,要纪检监察部门予以调查。有的败诉方在判决上找不到理由,即从审判作风上投诉法官不耐心听诉,态度生硬,方法简单等,从而认为法官与对方当事人有关系,有意偏袒对方等。有的当事人希望通过向领导反映而使审判或执行方面的问题得到解决,当未达到目的时,在投诉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的时候,连同庭领导一起投诉;有的当事人对司法改革情况不了解,对庭领导直接担任审判长审理自己的案件,就怀疑背后有名堂。
  六是行政案件立案难,收结案数量呈下降趋势。行政案件判决的数量越多,得罪的部门就越多,执法日趋艰难。
  三、我国司法改革缺陷与应改进的问题
  国外司法改革的认识和做法与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进行比较,就不难发现我国所进行的司法改革存在着一些应当予以改进的问题。
  (一)司法改革的机构和司法改革的统一性
  从我国司法改革所进行的情况看,我们并没有一个专门负责司法改革的机构。由此产生的最大的弊端之一是进行司法改革的相关各界的改革缺乏协调:司法及与司法密切相关的各界,在进行司法改革或与司法改革密切相关的改革时各自为战,各有各的目标和计划。比如,人民法院系统有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人民检察院系统则搞了个《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和《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从而形成司法改革不能统一进行的局面。而这一局面的形成又会作用于各项具体司法制度的改革,对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造成妨碍。因为司法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一项工程的完成,往往得以其它工程的完成作为前提,如果没有一个统一负责协调各个工程进展的机构,各项工程的有效完成自然就是个问题。因此,要切实完成司法改革这一系统工程,使司法改革深入化和取得实际成效,设立一个专门性的司法改革机构是十分必要的。在这方面,不仅仅是日本为我们作出了榜样,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进行司法改革的成功经验,给了我们同样有益的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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