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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流范式的危机:法律经济学理论的反思与重整(下)

  中国的制度变迁过程就是改革、发展和稳定这三者关系不断协调的过程,对于前两者,经济学界已经讨论得很多了,而对于稳定的研究则被看作是法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的范畴而被经济学界所忽视。对于政府来说,稳定首先表现为政治秩序,用官方语言来说,就是“稳定压倒一切”,“中国不能乱”。从总体上来看,中央决策者对稳定的政治秩序的偏好是强于对发展和改革的偏好的,虽然发展被定位为“硬道理”,但稳定却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尤其是在发展速度问题上,中央决策者越来越表现出“宁可慢,务求好”的态度。发展是稳定的函数,并为政权稳定提供合法性基础;稳定也是发展的函数,它为发展提供秩序环境。在规范秩序中求发展将越来越成为转轨国家在发展观上的共识。回顾中国的改革史,虽然也不断出现“放权——收权”、“一放就活、一活就乱、一收就死”的“活乱”循环和经济发展的政治周期(经济发展与经济政策有高度相关性)现象,但是在动态中求稳定、在动态中求秩序、在秩序中求发展一直是贯穿中国改革的主线,围绕这一主线而进行的政治改革、法律改革、经济改革在秩序治理中发挥着综合作用,只研究经济改革而不涉及政治约束和法律约束,难免会有“坐井观天”之见。从秩序治理的角度来理解制度变迁过程,将使转轨经济的研究者的眼界不仅仅停留在激励机制的设计上,而是还包括合同的执行,即人与人之间的合作秩序;不仅仅是将转轨看成一种赋权过程,也看成一种责任分担机制和对违规者的惩罚机制的建立过程。对于现代转轨经济国家来说,它使人们认识到经济转轨不仅仅是从集权到分权、从计划到市场的转变,更是秩序治理结构的转变,即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而在理解秩序治理结构的转变过程中,政府的法律改革措施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理论视角。对这种改革模式的实证观察将能为法律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甚至主流经济学提供新的知识源泉。
  
【注释】作者简介:张建伟,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参考文献】[11] 威廉姆森.治理的经济学分析:框架和意义[A].[德]菲吕博顿,瑞切特.新制度经济学[C].孙经纬译.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12] Stiglitz, Joseph E. The Inefficiency of Stock Market Equilibrium[M].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 1982. 
  [13] [美]史普博.管制与市场[M].余晖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14] [美]施蒂格勒.产业组织和政府管制[M].潘振民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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