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
劳动法》相比较,《
劳动合同法》在调整用人单位的范围上有所扩大,即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兜底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
劳动合同法》一经公布,即在社会上引起热议,对其抵制者、赞颂者均大有人在。除去情感因素,该法没有“立法依据”也是其一大特色:该法既不是根据《
宪法》制定,也不是根据《
劳动法》制定②,这在新中国的立法史上还属首次。那么,在其效力层级上,也就留下了可争议的空间。《
劳动合同法》是《
劳动法》的平行法还是《
劳动法》的子法?
(二)律师事务所不是《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调整的用人单位
我们首先要分析一下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现行分类。
依据2007年10月28日通过并将于2008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③的规定,我国的律师事务所分为国有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有观点尝试将国有律师事务所归入事业单位,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归入民办非企业单位。据此将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纳入
劳动法的调整范畴,但笔者认为,这种归类于法无据。
1、国有律师事务所非
劳动法意义上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可见,国有律师事务所要想成为事业单位,必须经过上述的登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