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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流质契约的禁止——对《物权法》第186条的理解

  
【注释】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参见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0页。 
  高圣平:《物权法担保物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2页。 
  参见王明锁:“禁止流质约款之合理性反思”,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大陆法系中晚近颁布的《埃塞俄比亚民法典》、《阿尔及利亚民法典》、《蒙古国民法典》以及《越南民法典》等均没有关于流质契约禁止之规定,对流质契约采取放任的态度。参见黄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557页。 
  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75页。 
  徐武生:《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第205页。 
  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75页。 
  参见徐武生:《担保法理论与实践》,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第207页。 
  王利明:《物权法论》(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64页。 
  高圣平:《物权法担保物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2页。 
  参见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4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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