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该馆年均各项支出约为3,900万欧元,其中3,200万来自政府拨款,不足部分由该馆从自营业务(如办证、文献提供和利息等)和项目经费中筹集。 [11]从2003年起,教育文化科学部每年资助该馆110万欧元专款用于数字馆藏建设,并额外增拨配套研发经费20万欧元(该项经费额2005年已增至90万欧元)。为支持该馆实施《2006—2009年战略规划》(Strategic plan 2006-2009), [12]2005年,教育文化科学部在向议会提交审议的《高等教育和研究法》(Higher Education and Research Act)中要求议会批准政府增加对该馆的资金投入,从2007年起至2009年每年增拨450万欧元用于馆藏长期保存计划,各年度另拨专款150 万欧元用于数字资源保存的研发工作。
1993年,荷兰国家图书馆决定建立数字资源馆藏,并为此制定了相应的馆藏政策;1995年开始小规模试验电子出版物自动化处理系统和设备。目前该馆数字资源的保存主要由三个部门分别承担:采访编目部(Acquisitions and Processing Division),负责各类电子文献的采访编目;研究发展部(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Division),负责数字资源保存研究;信息技术部(Information Division),与IBM一起负责技术维护。目前三个部门共有15名全职员工参与数字资源的采集、标引、保存研究和管理等业务流程的工作。 [13]
5 数字资源缴存
在网络环境下,数字资源的缴存正面临着一些法律上的困惑:一是在法定缴存制度中,缴存客体主要是指各类正式出版的文献,而缴存义务人亦为国内出版商;但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大量由个人或者机构依托互联网络自行创作并传播的作品如网络小说、学术论文预印本、教学课件、网络数据库等在线作品的出现,突破了传统的出版概念和模式,使出版物的含义变得模糊不清,因而很难将这些非由出版机构出版、非经传统出版渠道制作和发行的作品直接纳入缴存范围而依法征缴,且其作者亦无缴存之法定义务。二是互联网络的出现和普及、国际数字产品生产商的跨国经营以及有关版权保护的国际化,也使得数字产品国籍的确定更为困难。在此情形下,依据国内法建立的缴存制度很难适用于在国外创作或者制作的数字作品或者产品;法定缴存制度的域外效力受到了严格限制。三是像数据库一类的电子出版物由于发布前高昂的制作投入和其产品低廉的复制及传播成本也使得版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能力大大降低,出于商业利益考虑,出版商也不愿意将此类数字产品无偿缴存和免费使用。因此,根据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通过平等协商、自愿缴存的方式实现境内外数字产品的缴送和保存是一条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在西方国家中,荷兰的出版物缴存制度独具特色。在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皆以立法形式确立本国出版物缴存制度的情况下,荷兰却至今未以立法加以规定,而是延续历史传统由国家图书馆与国内出版商通过协议方式实行自愿缴存。尽管出版商们并无缴存出版物的法定义务,但实际缴存率仍达90%以上。 [14]据该馆1996—1997年间实施的一项馆藏调查显示,近97%本国出版的拥有ISBN书号的纸本图书、90%的期刊和70%的荷文灰色出版物均已入藏, [15]由此足见自愿缴存制度执行之成功;而近年来对国内外电子出版物的缴送和保存亦实施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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