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google系出于社会公益目的通过缓存链接方式提供对版权作品的访问而非构成对原创作品的取代,法庭最终认定google被诉之复制和传播含有原告版权作品网页的行为具有转换性,因而大大缩小了其行为的商业性,并大大增加了合理使用的认定因素。
②. 关于使用对版权作品潜在市场或者价值的影响
在诉讼中原告声称:“被告的缓存功能损害了其作品的市场,使其丧失了本可通过授予google展示对包含有其版权作品缓存链接的许可使用权而获得的使用费。”[35]法庭对此却不予认可:按照此观点,一个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市场总会受到合理使用的损害,因为合理使用剥夺了版权持有人本可通过发放使用许可而获得的使用费,这完全是一种诡辩(syllogism)。法庭并未发现目前存在一种由授权搜索引擎通过缓存链接访问网页而出现的“市场”;亦无证据显示有人可能要开发这一市场。缓存链接仅仅是搜索引擎为使终端用户获取那些网站所有人提供的开放信息的一种途径。尽管google长期显示其缓存链接且有关提示搜索引擎不显示该种链接的产业标准已为业内所熟知,但网页所有人仍选择允许显示此种链接。因特网中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那些谙于世故的网络出版商们——如专为迪斯尼(Disney)、体育画报(Sports Illustrated)、美国在线(America Online)、娱乐体育节目电视网(Entertainment and Sports Programming Network,ESPN)和读者文摘(Readers'' Digest)等娱乐传媒提供网站服务的因特网出版商们——都允许搜索引擎显示对其网站的缓存链接,尽管它们完全有可能对此加以阻止。法庭认为,原告将其作品整体推向网络供公众免费读取的作法以及其在庭审中业已承认未曾从销售和许可对其作品的使用中获得补偿,说明原告声称的作品市场并不存在。法庭同样未发现对原告网站网页的缓存链接对原告作品的潜在市场产生影响的任何证据。基于对合理使用诸要素的综合判断,法庭最终裁定被告通过缓存链接允许公众访问其复制或者发布的原告版权作品之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3)主观善意对认定合理使用的意义
美国版权法授权法院在判断合理使用情节时除考虑第107节所列四要素外,亦可参考其他一些因素综合认定。本案庭审中法庭即明确指出,作为合理使用调查的一部分,法庭将就被指控侵犯版权之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否出于善意进行评估,“因为合理使用本身即已包括‘善意’和‘公平交易’之含义,法院可根据衡平法上有关合理使用的确认就‘被告行为的适当性’作出判断。”[36]事实上,被告在提供网页缓存链接时已充分展示了其使用的善意性。对此法庭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①在一般操作程序上,google尊重网站所有人使用产业标准协议以指示搜索引擎不向其网站内网页提供缓存链接的业内惯常做法,同时google还在其网站提供了有关如何配置这些产业标准的使用说明,并提供从搜索结果中迅速移除该缓存链接的自动机制。此外,google还采取步骤确保用户通过google的搜索引擎便捷地访问原始网页并告知用户其从google缓存中看到的网页不是最初网页。由此可见,google对所有网页所有人均以善意相待。②具体到本案原告作品,google在处理上亦充分体现其善意。原告在其网站网页中并未提供有关禁止google等搜索引擎建立缓存链接的任何提示信息,google只是在原告提起诉讼后方知其不同意对其网页的缓存链接。在此情形下,google不等原告要求,即主动迅速地移除对原告网页的缓存链接。而与google这种善意之举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尽管原告对google缓存链接所显示的仅为其作品的暂存副本心知肚明,但其仍采取一系列肯定步骤武断地认为google的搜索结果肯定包括其作品,并有意否认网络协议中有关禁止建立缓存链接的提示存在。原告提起侵权之诉的目的是想通过对google的行业惯常做法的指控以谋取金钱利益。[37]这种比较对法庭最终认定google合理使用的结果亦起到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
4.图书馆计划与合理使用
前述两个判例从不同角度对搜索引擎提供检索并显示网络版权作品行为的法律属性做了比较清晰的司法分析和认定;尽管目前有关google图书馆计划的诉讼结果尚未揭晓,但根据判例法“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的法律原则,该两个判例所体现的司法原则对后续类似案件的审理仍具参考和指导意义;对出版界、图书馆界和版权人认识google图书馆计划的法律属性也将会有所帮助。
根据美国现行版权法,包括图书馆在内的机构和个人凡属系统地复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将被认定为侵犯版权行为。图书馆计划整本地大批量复制版权作品的行为其潜在的版权违法性已不言而喻,这也是该计划被诉为“初步推定侵权”的理由之一。目前起诉图书馆计划的原告均声称该计划合作馆之一的密西根大学图书馆藏有其拥有版权的图书,原告亦均未授权google复制其藏于该图书馆的版权图书。两案原告指控的侵权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google对整本图书的数字扫描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二是google在因特网上显示图书部分内容的行为侵犯了作者的公开展示权。尽管google声称其尊重版权人权利并推出了“选择排除”政策供版权人选择是否参与图书馆计划,但反对者对此却认为,在寻求授权问题上应由使用者google承担提出许可使用的义务,而非由版权人承担该义务。美国出版商协会主席Pat Schroeder更是直截了当地指出:“选择排除”程序“把预防侵权的责任由使用者转嫁到版权所有人的肩上,这是对版权法原则的肆意歪曲。”[38]根据版权法,使用者只有获得版权人肯定的授权许可方可为复制行为,即该法采用的是“选择使用”(opt-in)原则。但google对此却不以为然,坚称根据版权法有关合理使用的豁免规定,其扫描行为是合法的。从法律规定上看,包括图书馆在内的机构和个人即便是为个人使用而系统地复制图书馆藏品都为法所不允,更何况像google这样大规模地复制。但从政策角度看,图书馆计划似乎又确有其合理之处,该计划的实施将有利地促进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就此而言,该计划对社会公益是一个创新性的贡献。然而,这样一个有益于社会的知识和信息揭示和交流平台的搭建及其作用的发挥,显然离不开大量数字化资源的支撑,其中包括对大量版权作品的数字化。如果该计划对版权图书的使用是不合理的,那么公众也许还要等待若干年后才能看到数量十分有限的电子图书;如果是合理使用,那么不仅公众可以在不远的将来实现网上阅读图书内容和书目信息,而且众多版权人亦可通过该计划“选择排除”的政策安排控制其作品的使用。两厢利弊,略窥一斑。本文下面将结合前述判例简要解析图书馆计划的合理使用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