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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同抑或维系:公司治理模式演化的逻辑与实证——The End of History for Corporate Law述评

  A不同制度背景间的差异
  公司法中的差异的有效性程度要比其他公司活动的背景制度中的差异小得多。如对债权人的不同保护方法的有效率的差异,要比公司债的来源和结构中的有效率的差异小得多。
  而作为公司法的操作平台的各国经济制度和法制结构本身也正在走向统一。所有国家的持股模式中都出现了各式各样的持股人,从大份额的股票持有人,到共同基金、到高度分散的个人持股者,这多少是由内在的经济发展力量驱动的。企业的私有化、个人财富的增加和对创业融资(start-up finance)的需求都推动了小持股人的不断增加,以及对少数股东的有力保护的需要。资本市场全球化也促进了统一结果的发生。
  B无害的变种(HAEMLESS MUTATIONS)
  在许多场合下,不同的公司法规则间的差异并没有太大效率上的差别,因而趋同的压力也大为减轻,但由于全球投资者可能会要求标准化,所以仍然可能趋同。例如资本市场的不断全球化,会强烈希望各国采用统一的会计办法。所以假以时日,一套通用准则在国际市场中的网络效率性可能会消除这个差异。
  评论:本部分作者强调了效率驱动的因素会导致一些并不是很低效的制度差异走向统一。
  其中第一部分的论述相对有力,实际上也是对Bebchuk和Mark Roe的路径依赖论和Schumidt和Spindler的互补论的回应,即在整体制度不变的情况下,单个的变化的确是不经济和不协调的,但整体制度本身却也是在朝着一个有效率的方向变迁,尽管会更为缓慢。小股东以及基金的大量和普遍出现,作为各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个深刻变化,却是不可忽视的。尤其是对并没有建立成熟的政治和经济结构的发展中国家而言,这种新趋势很必然的会使他们走上股东导向模式,否则资金流向别的能对这些资本予以更好的保护的地区。(例如,在笔者看来,中国就是如此)。
  值得一提的是,作者在这对俄罗斯公司法的走向的预测,是将之看作一种较为不同的、矫枉过正后的趋同。因为累计投票制似乎应属于对少数股东权益的超强保护,英美等公司法发达国家对小股东的保护机制较为完备,且鉴于不能对公司自治进行过分干预而只是将其设为任意性规定。但俄罗斯由于大股东操纵公司的现象比较严重,缺乏对小股东的其他有效保护机制,所以公司法设计者才将累积投票制设为强制性规定。因此作者在这里预言,俄罗斯将来会将此种投票制度改回任意性规定,并不是说法律会降低保护小股东的力度,而是说其整个经济法律的大制度环境将变得更保护股东的大方向所致,
  但第二部分的论述过于理想,也许一套会计准则会的确有自身的优势,但既然两套会计准则彼此没有效率上的太大差异,那么要指望一套被放弃,恐怕是永远可说而不可做的。因为这对原来采行被放弃的准则的使用者来说成本未免过高,而胜出的准则的使用者也不见得会补偿他们这种成本。
  另外,文化多样性的哲学理念在当今的盛行,也很难赞同一套规则的存在,这导致了许多人对任何模式一统天下的预想本身反感,但在笔者看来,如果是效率驱动的自然因素使然,倒也不必为逝去的事物哀伤。但在效率的较量远没有胜负前,就武断的期盼一套规则的时代,未免反而不能保证长远利益。两套规则本不多,如能共生,异质发展,则能保证思路的不单一,也能彼此借鉴、吸收长处(就如现在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关系),似乎要比急功近利的在一段不是太长的日子里实现归一更符合市场和人类发展的自然法则。
  八、低效的趋同
  现代经济体所广泛共享的市场或政治制度的缺陷是这些低效的趋同的最可能的来源,而且这些缺陷将被跨境竞争所不断加强。
  A第三方成本:公司侵权
  也许低效趋同最显著的例子就是使股东对公司侵权承担有限责任的规则。这鼓励了低效和过度的的冒险行为。之所以出现这种趋同是因为侵权的受害者们难以联合起来形成一个具有政治影响力的利益集团,也不可能事先和公司缔结有关合同来保护自己。且如果一个法域让股东对公司侵权承担责任,那么公司将通过注册到别的仍然实行有限责任的法域中去以规避之。
  B管理者主义(MANAGERIALISM)
  通常在几乎每个法域,当管理者的利益和股东利益冲突的时候,管理者都享有一定的自由来保护自己的特权,尤其是在敌意收购时保住自己位子的能力。而公众股东往往面临集体选择的困境,所以在和管理者的较量中会处于弱势。因此,公司法可能最终的趋同之处是实际上带有一点管理者主义倾向的股东导向模式。
  C这是多大的一个问题?
  其实不是很大。除去侵权受害人,公司的别的参与方都受到合同的重重保护,而且会在有效率的公司法的建立中利益均沾。而有限责任实际上也应该是一个侵权法而不是公司法的问题。随着大规模的侵权损害变得更为普遍,我们已经看到在环境法等领域中,出现了相当数量的揭开法人面纱的案例了,侵权中的有限责任规则可能会走向消亡。
  评论:对公司有限责任所导致的不能使侵权受害人得到有效赔偿的问题,学界已经有了一些重要的研究,例如这两位作者曾经主张在公司资产不足赔付时,各个股东无限的按比例承担公司侵权责任,[19] 此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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