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正如“五要素公司”在十九世纪末的迅速一统天下一样,各国对公司结构和治理的标准认识(normative view)在走向股东导向模式,并可期望这种认识上的趋同将在公司治理的实践和
公司法上带来实质性的趋同。
评论:本部分在开始论述这三点之前,有一段引言,其中洋溢着作者乐观的观察,如“各主要法域的学术界、商界、政界的精英们都对(股东导向模式最可行)有着日益增长的共识”云云。这多少使作者的结论下得有些仓促。比如,为什么只有让管理者为追求股东利益而活动,才能最好的实现公司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服务?在文章论述中,作者并没有详细论证这一点,也没有列出阐述这一点的其他文献的目录。仅仅指出其他公司参与方有其他法律的保护,似乎是不能推出
公司法只需要保护股东利益的结论的。
尤其是这里的第三部分逻辑顺序不是很清晰。
首先,闭锁公司的“股东导向”和公开公司的“股东导向”是不同的,例如闭锁公司中,投资者很可能同时扮演着管理者和工人的角色,一方面存在着角色及利益的重合性,另一方面,由于其内部关系相对简单,所以所有人基本上可以通过合约的形式来有效的调整与其他方的关系。采行股东导向的争议相对较小。而公众公司牵涉到更广的范围,投资者、管理者、劳工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角色各自分离,存在着广泛的冲突,所谓“所有权与代理权”的分离和代理成本问题,虽然在闭锁公司中不是没有,但的确在现代公开公司中更为明显和普遍。作者这篇文章的本意,如其自己在数年后所言,只是为了说明“标准的股东导向模式对大型企业组织来说是最有吸引力的社会理想”[2] ,则在此拿相对较小的闭锁公司说事,似乎不是很必要。
此外,说闭锁公司是董事会下的管理者管理和股份可转让上也很勉强,其并不完全符合“五要素”,所以拿闭锁公司举例,来说明公开公司的治理模式哪个更有优势,即使是间接的,也不是很有说服力。
其次,比如每个法域都存在着不同股权结构的公司和每个法域的
公司法都包容了不同种类的股权结构的公司,只能说明股权分散的公司在非股东导向模式为主导的欧洲国家里也能生存,但这既不说明也并不能预示着股东导向模式将逐渐成为主导。
最后,认为人们将在价值观上迅速一致的认同股东导向模式的结论的作出似乎缺乏足够的论据支持。
三、推动意识形态融合的力量
A其他模式的失败
1、 管理者导向模式。
这是流行于1930-1960年代期间的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其特点为,专业化的公司管理者被认为能作为超脱的受托人来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
然而,现在人们一般认为如果给管理者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他们将会几乎不可避免地去不适当的追求其个人利益,从而导致公司为低效运作和过度投资于低价值的工程付出太高的代价。
2、 劳工导向模式。
在这种模式中,工人代表直接进入董事会参与决策制定。以德国最为典型,欧共体也曾试图通过
公司法指令的形式予以推广。
然而,这种模式很容易导致决策的低效和董事会的软弱无力。因为企业劳工本身是一个异质群体,所以他们很难形成一个有效的治理体。当他们和投资者分享治理权时,这个问题更为严重。
无论合同机制有多么弱,当它与适当的劳动市场管制手段结合时,都明显要优于投票权或者其他集体选择机制。
3、 国家导向模式。
该种模式在战后的法国和日本最为流行。其认为政府的技术官僚通过对公司事务的直接影响,能避免市场的无效率。而国家控制公司事务的主要手段在
公司法之外,包括外汇调配、许可证、垄断豁免等。
公司法的作用在于削弱股东对管理层的控制。主要通过刑罚手段来惩戒管理者的不当行为。
这种模式在日本和其他亚洲国家经济强势时,很有说服力。但随着国家社会主义(state socialism)的衰弱、英法对国营事业的放弃、东欧剧变、日本经济泡沫和亚洲奇迹破灭而式微。
4、 利益相关者模式。
由于担心过于强调股东利益将导致利益相关者被企业盘剥,利益相关者模式在过去十年间兴起了。
其又分为两种,一是公司的“信托(fiduciary)模式”,即使董事会成为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受托人,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不仅仅为股东利益服务。
另一种模式是直接让利益相关者的代表进入董事会,通过各方谈判,设计出能够使大家总体福利最大化的政策。通过董事会,各方合作并一起监督管理层。
但这两个模式都不新鲜,只是管理者导向和劳工导向模式的变种。因此在前一种情况下,管理者仍然会运用其特权来通过损害一部分利益相关者来为自己谋好处,而法官也将难更总结出管理者在这种时候的信托义务。
而在后一种情形下,董事会的决策机制的效率将受到很大的损害,成本之高将超出任何获得代表权的集团所取得的好处。
评论:这一部分充分说明了其他模式的不利之处,所言也在学界得到了共识。然而这本身是不能说明各国将趋同于股东导向模式的,因为股东导向模式也可能是有不能克服的弊端的,所以且看他说的别的造成趋同的力量。
B造成趋同的竞争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