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87。
41 《奥本海国际法》(第8版上卷),劳德派特修订,王铁崖、陈体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1,98、100、102-104。
52 朱采真:《法学通论》,上海:世界书局,民国十七年(1928),17。
21.【析出文献】非连续出版物中析出文献的注文格式为:
序号 著者:《析出文献标题》,载编者:《出版物名称》(卷册与版本),出版项,页码。
析出文献标题与出版物名称以“载”字连接。
析出文献作者和出版物编者相同时,后者可以省略。
引用著作及编辑作品中的序、跋、前言、后记、按语、编辑说明、引论等,与析出文献标注方式相同,析出文献标题与著作标题或出版物名称以中圆点连接。
多人合著并有主编的教科书应作为析出文献引用。
释例:
5 梅仲协:《法律关系论》,载刁荣华主编:《法律之演进与适用》,台北:汉林出版社,1977,77。
9 《湖南农民运动调查报告》,载《毛泽东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20。
17 梁治平:《说“治”》,载《法辩--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04。
20 舒国滢:《在法律的边缘•后记》,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69。
33 姚新华:《债的发生》,载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修订第三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46。
22.【典籍】典籍的注文格式为:
序号 《典籍名称•部类或篇目》(卷次),“条目”(如有)。
说明:
典籍指常用古籍、类书、以及官修大型典籍,如《圣经》、《民法大全》、《论语》、《管子》、二十四史、《通典》、《资治通鉴》、《唐律疏议》、《全唐文》、《明实录》、《大清会典》等。
典籍可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标注责任者、版本和页码。
卷次以阿拉伯数字表示。
部类及篇目用书名号表示,其中不同层次可用中圆点隔开。
原有的条目名称,以引号表示。
专门研究或评述某一典籍的文稿可随文括注篇目及卷次。
释例:
1 《论语•学而》。
4 《孟子• 公孙丑上》。
9 《圣经•新约•马太福音》,7.3-12。
11 《民法大全》,Ⅳ,39,2。
12 《太平寰宇记•岭南道•循州•风俗》(卷159)。
23 《元典章•户部五•田宅•家财》(卷19),“过房子与庶子分家财”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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