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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期刊统一文稿规范(建议稿)

  25 江帆:《代理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2;比较李锡鹤:《民法哲学论稿》,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292;但比较梁慧星:《民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214。
  15.【注文构成】首次引用时,注文应包含以下信息:
  责任者与责任方式,文献标题,出版项,页码。  
  再次引用同一文献时仅须注明责任者及页码。
  但引用同一责任者的多个文献时应注出文献标题
  本注与紧邻前注出处相同时,径注“同上注”及页码。
  释例:
  1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148。
  7 沈宗灵书,223。
  8 同上注,237。
  10 葛洪义:《法理学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34。
  19 葛洪义:《法与实践理性》,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97。
  23 葛洪义:《法理学导论》,190。
  16.【普通著作】普通著作的注文格式为:
  序号 责任者与责任方式:《文献标题》(版本与卷册),出版项,页码。
  17.【责任者与责任方式】所引用文献若为撰著,不必说明责任方式,径以冒号表示;若为“编”、“主编”、“编著”、“整理”、“校注”等其他责任方式,则应注明。
  两个或两个以上责任方式相同的责任者,用顿号隔开;有三个以上责任者时,只取第一责任者,其后加“等”字。责任方式不同的责任者,用逗号分开;译著的翻译者及古籍的点校者、整理者等应置于文献标题之后。
  责任者包含于著作名时,不必另行标注责任者。
  18.【文献标题】文献如有副标题应一并标注;文献名称中原有的补充说明等文字,应置于书名号内。著作如系多卷本,须在书名号后面括注引用资料所在的卷数,再加句号。
  所引用文献为第一版时不必标注版次,否则版权页中表示版本的文字应照录。
  19.【出版项】出版项包括出版地,出版者与出版时间。
  出版地系指出版者所在城市(含直辖市及特别行政区),出版地与出版者以冒号连接。若出版社者名称中已含出版地,则不必在重复注明。
  非公元纪年的出版时间应括注公元纪年,但1949年以后不用民国纪年。
  20.【页码】页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以句号结尾;引用的内容不止一页而又不连贯时,页码之间用顿号隔开;跨页的页码,中间用连字符。
  书评或专门研究某一著作的文稿可随文括注页码。
  释例:
  23 李桂林、徐爱国:《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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