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图表】文中能用文字说明的问题,尽量不用图表。图表应直接置于相关段落之后并标明序号,不必另加注释。图序和图题间空1个字距,居中排于图下方;表序和表题间空1个字距;居中排于表上方。图表序号以1-1、1-2……2-1、2-2……表示。
11.【简称】文中出现的较长的专有名词或著作名可使用简称,但应于首次出现时以括注的形式做出说明。
释例:
中国政法大学(以下简称“法大”)法学院教授……
在《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以下简称法理学)一书中……。
三 注释
12.下列情况应做出注释:
【引用性注释】作者在文中直接或间接引用的任何文献或者引用他人的理论、观点借以支持自身论点的;
【解释性注释】有必要对文中的某些观点进行资料性的补充说明或者对文中的某些不常见的专用名词、术语或史实做必要的解释,而此种说明或解释如写入正文,可能打断正文中行文的流畅,令文脉不清的造成读者理解上的困难的。
说明:
注释分为引用性注释与解释性注释。引用应在
著作权法(1990)规定的必要限度之内,所引用的文献不应构成文稿的主体部分。解释性注释中的引用部分应采取引用性注释的格式。
13.【注释形式】注释采用页下注即顶底脚注的形式,每篇文稿的全部注释编号连排。
正文中之注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于相关语句标点后的右上角。
说明:
应以word文档中“插入脚注”功能使注释自动产生,符号直接使用阿拉伯数字1、2、3……而不必加任何符号。标题注与作者注应以星号单独排序。
14.【引领词】转引用文献时,应先注明原始作品之相关信息,再以“转引自”为引领词注明转引所据之文献。
释例:
4 奥斯丁:《法理学范围》,转引自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77。
直接引文注释不加引领词,间接引文注释应加引领词“参见”;若显示其他支持性文献,以“另参见”为引领词;被引用文献与本文论点不同之论点,但有相当的相似性足以支持本文的,以“比较”为引领词;被引用文献陈述或清楚支持与本文论点相反之见解,以“但参见”为引领词;被引用文献相似于与本文论点相反之见解,以“但比较”为引领词。
释例:
9 参见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148;另参见陈舜:《权利及其维护》,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62-89;但参见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