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比较法上,对法律行为理论及其制度的价值存在争议。从法学方法的角度看来,当时的德国会出现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原因在于,法律行为的概念与浪漫主义和精神科学对“理解”和“意义”的探求有关,而浪漫主义在法学领域推进的结果是历史法学派。最终创造法律行为的是理性法学派的体系化法学方法。在当时的德国,产生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有某种必然性,这一根源在法学上,体现为罗马法学派与日耳曼学派的对立,但是更深刻的根源在于当时的政治、社会背景。
二 正文
5.【正文构成】正文由引言(或绪论)、主体部分、结论及附录(若有必要)构成。
引言(或绪论) 应简要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范围、相关领域的学术史和知识空白;理论基础和分析;研究构想及研究方法;预期结果和作者的新见解。
主体部分应包括问题的提出,研究的基本前提、假设和条件,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主要的研究方法,对研究结果的分析、比较等。
结论应明确、完整、具体、准确,阐述作者的创造性或新见解,及其在本学科领域的地位。
6.【层次标题】正文中的层次标题不应超过四级,可采取下列两种形式排列:
一级标题:一 二 三 四……;二级标题:(一)(二)(三)(四)……;三级标题:1. 2. 3. 4. ……;四级标题:(1)(2)(3)(4)……,可跳级使用,各层次标题的序号左空2格起排,大段落的标题居中排列,可不加序号;。
或:
一级标题:1. 2. 3. 4.……;二级标题:1.1 1.2 1.3 1.4……;三级 标题:1.1.1 1.1.2 1.1.3 1.1.4……;四级标题:1.1.1.1 1.1.1.2 1.1.1.3 1.1.1.4……,各层次标题的序号均左顶格起排,后空一个字距接排标题。
应尽可能使同一级标题在意义明确的基础上,在文字上也互相对应。
7.【引文】
直接引用文献应加引号,并视前后文决定是否使用冒号。正文引文超过100字者不加引号,而应缩格并变换字体排版。引文之中复有引文应加单引号。
释例:
早在1945年出版的《通往奴役之路》一书中,哈耶克就明确指出:“只有在自由主义时代,法治才被有意识地加以发展,并且是自由主义时代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它不仅是自由的保障,而且也是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7
它“为欧洲的社会思想带来了一种掌握和控制中世纪欧洲的新的社会现实的手段。它提供了一套古典的语言,用以进行社会分析、描述经济互动、研究政治行动——一句话,这是一套关于权力的语言”3。
凯尔森说,如果认为“放进某种最低限度的个人自由和私有财产的可能性”的法律才是法律,那么就会拒绝具有相反内容的被称为“法”的规范是法。他这样叙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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