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0世纪以来,在一些科学发达的国家中, 各种以人身识别为核心的物证技术层出不穷,比如在错案发现中发挥重要作用的DNA遗传基因鉴定技术,自八十年代被发明并应用在刑事案件破案方面,至今已经有十几年的历史。全美50个州有400余个法医实验室,现已有超过21个州向美国联邦申请拨款建立DNA实验室。1994年美国联邦通过了DNA法案,后来又建立了美国DNA前景委员会,专门负责分析DNA技术发展的前景,DNA样品的检测标准,以及DNA在法庭证据方面的应用等。1998年10月,美国建立了联邦罪犯DNA数据库,对凡属法院判决有罪的人,均采集DNA样品,然后进行检测,之后将结果存入计算机。由于美国重新犯罪率比较高,建立DNA罪犯数据库十分有利于确认犯罪嫌疑人,加快破案的速度。目前已有超过26个州与美联邦DNA数据库连网。DNA的采集也已经不仅限于从血液中提取,他们可以从信封上的唾液、口胶糖、口罩、毛发、衣领上的汗渍、现场遗留的精斑等物品上采集DNA的样品。由于DNA的广泛应用,加快了侦破案件的速度,保证了确认罪犯的可靠性。物证开始在各种证明手段中占据首位,成为新一代“证据之王”。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的司法证明活动是以物证为主要载体的科学证明,因此我们的各种执法活动也必须跟上历史发展的步伐,提高执法的科学性。
2、必须加强对被告自白的证据补强规则。
错案报告明确指出,被告人的虚假自白是造成错案的重要因素之一。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甚为复杂,是被指控犯有罪行,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他们是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主要对象,一切刑诉活动都是围绕着他们进行。由于他们对于自己是否犯罪,为什么犯罪,如何犯罪是最清楚的,通常情况下,避害趋利最为明显,他们总是消极供述而积极辩解,主观上推脱不知情、非故意、被胁迫、不得已、被害人先动手等,客观上推脱不在场、未参与、非主犯,推脱不掉就称不记得或者想不起来。所以一旦被告人进行有罪供述,往往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在美国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中,由于重视诉讼当事人的意愿和自决权利,如果被告人在法官面前自愿作出有罪供述,比如辩诉交易中,法官可迳行作出有罪判决,不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只有对审判庭外的自白鉴于对被告人身心进行强制的可能性大,其信用性较低,因而要求补强证据担保其真实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简言之,就是仅凭口供不能定案的规则。这实际上就是被告人的供述要求补强的补强证据规则在我国的具体体现。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必须切实贯彻这一原则,防止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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