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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假律师”是治理法律服务业的有效途径吗?——与黄秩和律师商榷

  因此,律师想要垄断法律服务既不具有科学性,也不具有可能性。我们可以把《律师法》与其他类似法律相比来看这一问题。我国《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在医疗领域,尽管也存在各种复杂问题,但是,由于其关系人命的严肃性,法律明确规定只能由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才能从事医疗业务,只有执业医师才有处方权。这就证明,立法者并非不明白所谓的“黑律师”现象,而是根据社会现实对法律服务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科学的调整和规范。正如黄律师所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普通中国公民不但可以当诉讼代理人还可以当辩护人。这是对中国现实的承认,也是对律师法律服务不足的必要补充。
  当然,和任何特许服务一样,法律服务具有较高的风险,确实需要专业人员的专业服务。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服务管理法规,赋予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给予比合同法更加严格的责任,同时,对于具有相应知识(例如正规院校全日制法律学士以上学位、正规院校大学法律专业(而非法学,因为法学包括某些政治和经济专业)讲师以上职称、律师)的人员从事基层与法律相关的服务、低收费法律服务给予一定鼓励,使律师的业务逐渐集中于诉讼和高端法律服务,加重律师参与无偿基层和中西部地区法律援助的义务,作为律师资格年审的必要条件。通过这样的举措,使我国法律服务体系逐渐完善,才能使法律服务业成为以律师为核心,基层专业人员法律服务为基础,其他专业法律相关咨询为辅的全面发展的行业。打击所谓“黑”、“假”律师目前既于法无据,也不是解决法律服务业问题的有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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