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美律师行业规范体例之比较
以现行律师行业规范为例,两个国家在律师行业规范的体例安排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详见表一):
章次 中国 美国
序言/范围 律师的职责
第一章 总则 委托人——律师关系
第二章 律师的职业道德 法律顾问
第三章 执业前提 诉辩者
第四章 执业组织 同委托人以外的人的交往
第五章 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 律师事务所
第六章 律师收费规范 公共服务
第七章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法律服务信息
第八章 执业推广 维护法律职业的适正性
第九章 律师同行关系中的行为规范
第十章 律师在诉讼与仲裁中的行为规范
第十一章 律师与律师行业管理或行政管理机构关系中的行为规范
第十二章 执业处分
第十三章 附则
表一、中美现行律师行业规范体例之比较
从表一来看,中国的《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曾显出这样一种主体格局:总则(第一、二章)——执业前之准备(第三、四、八章)——执业过程(第五、六、七章)——执业后(第十二章)。也就是说,《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是围绕着律师执业活动展开的。该规范主要是规制律师的执业行为。而美国的《职业行为示范规则》则呈现出另外一种主体格局:主体关系(第一章)——律师多重角色(第二、三、四、五、六章)——律师活动(第七章)——律师责任(第八章)。在这样一种格局中,核心是“委托人——律师关系”,外围是律师的多重角色(律师在诉讼业务、非诉业务、律师事务所、公共服务等活动中的角色),而其支撑则是律师维护法律职业适正性的职责。这种格局显示出美国《职业行为规则》实际上是从律师作为一个职业的高度来规范律师行为的。假如借用更为生动形象的语言来概括的话,那么我们国家的《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在规范律师上主要是采用将律师执业活动看作流水线一般的横向过程,该规范主要通过规范该流水线的每一步骤来规范律师行为的,这种规范格局可以称之为“流水线型”。而美国《职业行为示范规则》则是以“委托人——律师关系”为核心,以律师各种角色为外围来规范律师行为,这样一种规范格局可以称之为“飞碟型”。[6]而隐含在这样两种规范格局差异背后的则是对律师行业的定位和发展理念的深刻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