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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防治与证据保全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案例2:(上海某汽车公司清洁工阿姨要求补偿案)
  2008年3月,上海某外资大型汽车公司决定清理一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其中赵阿姨是其中的一名临时工,从2002年1月开始就一直在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此次公司人事部通知赵阿姨其工资结算至2008年3月底,并从4月起其也不需要再到公司来上班了,双方解除此种非正式的劳动关系。公司还告知,如果赵阿姨希望继续在公司工作,则需要通过公司指定的劳务派遣公司来订立劳动合同,并以派遣工的形式进入公司。赵阿姨认为不能这样简单地就了结劳动关系,让6年多来的工作贡献化为虚有。经咨询相关法律人士后,赵阿姨向汽车公司提出了四项主张:一是要求公司终止实施劳动关系支付代通知金1个月的工资,二是要求公司支付6年多来的经济补偿金共计6个半月的工资,三是要求公司为其补缴6年来的全部社会保险,四是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2月、3月两个月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而导致的双倍工资支付,即再支付2个月工资。
  专家分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赵阿姨的以上几项请求都对应有法律上的依据。比如第一项请求,用人单位终止事实劳动关系需要提前30天通知,不提前30天通知的则需要另行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再如第二项请求,用人单位终止事实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相应工龄的经济补偿金;至于第三项请求,本身就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自无问题;关于第四项请求,则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惩罚。
  关联法规: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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