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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实施细则草案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九条 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文解读:以上两个条文专门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在法定的情形下,企业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一,企业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有:1、过失性解除的7种情形;2、非过失性解除的3种情形;3、经济性解除情形。其中,对第1种情形,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第2、3种情,形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法定条件,除没有合同期限届满这一项外,其余均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法定条件一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一致,即1、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2、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三)关于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确定
  第三十条 依照劳动合同法四十条关于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额外支付的1个月工资按照劳动者本人上月工资标准确定。
  条文解读:此条规定了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的确定。在企业行使非过失性解除权选择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时,此1个月工资的标准,是以员工本人上月工资标准来确定的。企业应特别注意此处的标准和《劳动合同法》通常规定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相区别。
  (四)关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或者用人单位破产、解散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条文解读:此条明确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或者企业破产、解散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而终止的,企业应当依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关于退休与劳动合同终止
  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尚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标准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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