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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实施细则草案

  (五)关于合同履行地标准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执行。
  条文解读:此条就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劳动基准作了明确规定。其一,如果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员工的劳动基准按照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的规定执行。其二,如果用人单位注册地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经双方约定后,可以按照较高的标准执行。
  (六)关于试用期待遇标准
  第十八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条文解读:此条规定明确了试用期的工资待遇。员工试用期待遇工资除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外,还不得低于两个80%,即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的80%,也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这也平息了此前各界关于是两个80%还是一个80%的争议。
  (七)关于培训服务期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一次性或者12个月内累计为1名劳动者支出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30%的费用进行培训的,视为提供了劳动合同法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专项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条文解读:此条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法》所称专项培训及培训费的范围。专项培训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培训:1、一次性或12个月累计;2、为单个员工;3、额度超过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30%。专项培训费用被法律认可的范围是:1、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2、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3、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条文解读:此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满时的处理。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尚未到期的,法律上认可劳动合同自动续延至服务期满。如果双方就此项另外有约定的,按照相关约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依照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关于因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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