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详见何昆、陈文君:“著作权集体管理争议问题新议”,载《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04期,第822页。该文中对两种代理的阐述为:“一般代理适合权利类型单一的著作权。由权利人划定代理范围,非经权利人特别授权,集体组织不得超越处分。特别代理中,管理组织获得更多的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对第三人发放一揽子许可证,统一监管作品使用并收取报酬,必要时采取司法或仲裁措施保护所代理的作品不受侵犯。此种代理适用于权利类型复杂,且随技术进步会不断出现新的权利类型的著作权。”
宋慧献:“适应数字环境的著作权管理制度飞跃——日本《著作权管理事务法》述评”,载高新法网http://www.myipr.com/suma/2005-05/637.html。转载自北大法律信息网。该文中介绍了日本的做法,“关于‘管理委托合同’的法律性质,该法第二条第(1)节有明确规定,它包括两种合同,第一种是‘信托合同’,其中的委托者通过这种合同将其著作权转移给受托者,后者受委托对前者的作品的使用进行授权,或以其他方式管理相关的著作权;第二种是‘委任合同’,委托者通过这种合同授权受托者作为代理人对其作品的使用进行授权,并相应地管理相关的著作权。”
详见卢海君:“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载《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2期,第71页;下面的建议也主要参考该文。
下文关于国内集体管理组织之间法律关系的论述中作进一步说明。
引自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1月第2版,北京,第131页。
参见我国《
信托法》第
2条的规定。
详见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乐著作权合同》第1条。
参见周玉华:《
信托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北京,第17页。
参见施国伟:“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的关系及协调”,载《法律适用》(月刊)2006年/1-2总第238-239期,第73~75页
【参考文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12月22日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4月28日通过;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乐著作权合同》;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1月第2版,北京;
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3版,北京;
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第2版,北京;
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版,北京;
李明德、许超著:《
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北京;
周玉华:《
信托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