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之外,目前反垄断领域经济学理论与法律理论的不足也是消费者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另一原因。[24]
反垄断法是规范市场内生产者的竞争行为,保护市场有效竞争,以此保障消费者的利益。而作为被保护者的消费者,也可能成为“破坏者”,造成市场被有效竞争的实质性下降。根据经济学原理,消费者利益的损害是由于“市场失灵”引起的,而生产者或商品供应者为该市场负面效应的实施者。因此,
反垄断法以规范生产者或商品供应者的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内有效竞争,最终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然而,由于
反垄断法采取宽泛的消费者定义,在市场内处于支配地位的消费者也可能滥用其购买力,实施损害市场有效竞争的行为。由此,便形成了
反垄断法与反垄断理论之间的悖论。例如大型超市会以商品是否能够“上架”为条件,要求商品供应商降低价格或禁止向其他超市提供同类商品。目前来看,解决这一问题主要依据具体案件中对“消费者”定义的灵活使用上,以及
反垄断法与其它法律、法规的共同适用上。但这一问题如何在
反垄断法中得到最终解决还要基于经济学与法学相关理论的发展。
结论
从
反垄断法的立法初衷与有效竞争与消费者的关系来看,
反垄断法应当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作为主要或者唯一的立法目的,这一观点已被各国反垄断立法机关和反垄断执行机构,以及国际经济组织所普遍接受。利用
反垄断法对市场内损害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有利于保障市场机制的健康、有效运行,并且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长远利益,有助于实现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的市场追求。然而,由于目前反垄断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和法律理论的不足,以及反垄断立法的多元性,特别是反垄断实施中的“非竞争因素”的影响,对
反垄断法对于消费者权益有效保护造成了潜在的困难。
为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需要经济学和法律相关理论的发展,以弥补当前
反垄断法中的不足之处;另一方面需要立法者在反垄断法制订过程中避免“非竞争因素”在
反垄断法中的影响,同时反垄断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做到公正执法,透明执法,严格以“竞争”为标准,限制、禁止市场内损害竞争行为,保护有效竞争,使
反垄断法能够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保护者”,消费者利益的“维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