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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下消费者利益保护

  尽管各国反垄断法不无例外的将消费者利益作为反垄断法主要立法目的,甚至强调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应为反垄断法的唯一目的,但在现实中,各国反垄断法以及反垄断政策不仅将消费者利益保护作为反垄断主要目标,同时也将产业政策纳入到了反垄断领域中来,从而造成反垄断与产业政策时常处于相互影响与冲突中。当反垄断问题发生时,产业政策的界定不准确,以及对其所应当扮演的角色定义存在困难,造成反垄断法无法得以有效实施,“保护消费者利益”这一反垄断根本目标无法真正实现。这种冲突主要表现为两方面:
  一方面,产业政策可作为反垄断执行机构进行反垄断分析和反垄断法体系中的一部分。例如欧盟竞争法不仅要保护市场内实质性有效竞争,而且要保障欧洲统一市场的建立,即:“共同体层面”(Community Dimension)。根据欧盟关于控制市场集中的139/2004号法案规定:“委员会应当根据《欧洲共同体市场条约》(Treaty establishing European Community)第2条和《欧盟合约》(Treaty on European Union)第2条做出一般性基本目标实施框架。”;[19]
  另一方面,产业政策也可成为政府独立的对反垄断法分析的优先考虑因素,凌驾于“保护有效竞争与保障消费者利益”这一基本目标之上。这也正是反垄断法和产业政策发生冲突的潜在原因,并日益趋向于政府利用反垄断法对“ 国家领军企业”( national champions)的支持和保护,其明显的表现形式是政府积极扶持与推动国内企业并购,以求提升该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另一面,表现在政府对境外企业收购境内知名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投资本国支柱型产业时,采取消极态度和限制措施。[20]以西班牙天然气公司与恩德萨公司并购案为例,尽管西班牙维护竞争法庭(Tribunal for the Defense of Competition,简称TDC)对这起恶意合并审查后做出了禁止性建议,但是最终该合并依然得到部长委员会(Council of Ministers)的批准。[21]正如一位西班牙政府发言人公开评论到:“西班牙应当尽我们能够尽到的一切力量去保证西班牙的能源公司控制在西班牙人的手中”,[22]众多的政治因素影响了该案的最后结果。 在该案中,反垄断法成为了“经济保护主义”的工具,而“维护市场有效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完全被忽视了。面对“非竞争因素”在反垄断中日益严重的影响,欧委员会市场竞争委员会主席P. Lowe曾讥讽道:“(这些影响)是非法的,是不道德的,是多余的。”[23]虽言辞过于激烈,但却生动地表现了反垄断法中的“竞争因素”正在面临严峻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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