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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下消费者利益保护

  “消费者是指依据买卖协议直接和间接商品使用者,包括将购买商品用于生产的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和最终消费者。例如自然人出于商业和专业以外的目的行使的购买行为。”
  在反垄断法中对“消费者”做出宽泛的定义更有利于保护市场竞争。诚然,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当购买商品或服务用于生产的“消费者”在买卖中利益受到损害时,他可以通过增加自身商品或服务价格等方式将损害的利益转嫁给下一级消费者或最终消费者,(例如:由于原材料价格的增加,生产商会相应提高产品价格),从而自身利益并未受到损害。然而,在现实中,购买商品或服务用于生产的“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实际上是市场分配效率降低的表现,其结果必然会影响市场内的有效竞争,损害最终消费者的利益(例如因原材料价格的增加而造成商品成本的增加,将可能会影响产品的产量和销量,降低生产者在市场内的竞争力)。因此,将以商业目的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纳入反垄断法的保护范围内,更有利于保证市场的有效竞争,保护最终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反垄断法保护下的消费者利益
  现代反垄断法通常以保护市场内有效竞争为手段,通过预防、限制和禁止违反市场竞争行为,实现市场内资源有效分配,提高产品生产效率,促进产品生产成本的降低与技术的提高,从而最终为消费者谋求切实的利益:降低商品成本与价格﹑提高商品或服务质量﹑扩大消费者的选择权﹑革新现有商品与创造新型产品等等。由此可见,反垄断法所保护的消费者利益实质上是指消费者在有效市场竞争中应当享受到的消费福利的增加,[6]即:实现消费者“消费能力的最大化”。其具体形式可以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7]:
  第一,  消费者的货币价值在市场中的提高。即:市场内现有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下降或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增加但同时价格不变。例如:消费者用较低的价格购买到同数量与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或用同样的价格购买到数量更多、质量更好的商品和服务。同时还包括现有市场内,消费者可以依据个人喜好享有广泛商品和服务的选择权;
  第二,  由于企业间在市场内的有效竞争,而带来的生产革新为消费者提供新型产品或服务,或者提高现有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满足消费者更多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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