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涉嫌越权解释分析
李迎春
【摘要】国务院制定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对
劳动合同法模糊条款做出细化使其更有操作性,但是不能超越条款本身的含义解释法律、创设新制度,否则就涉嫌越权解释了。。。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越权解释;分析
【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2008年5月8日国务院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对《
劳动合同法》许多模糊条款进行了明确,这无疑是值得称道的,在实践中也具有可操作性,但是纵观整个条例45个条款,有部分条款已经超出了《
劳动合同法》条款本身的含义,已经变成了对法律条款进行解释了,似乎有越权解释法律之嫌。 本文仅从立法程序上探讨《条例》草案部分条款对法律做出解释的权限是否合法,并未涉及条例条款本身在实践操作中的合理性。
涉嫌越权解释条款一:续延劳动合同后符合连续工作满10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条款】: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续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