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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斯现代保险法(第7版)(一)

伯斯现代保险法(第7版)(一)


刘传海


【全文】
  
第一章

  序言:保险以及保险法的性质和定义
  保险合同主要地受部分来自普通法项下合同规则的制约,但同样毫无疑问的是,多年以来,它已经形成了自身的诸多原则,以至于在某种程度上称其为保险法律是相当正确的。本书的目的在于以一种适当传统的教义学方式去展现这些原则。 其中的一些原则将它们的存在归功于标准保险合同文件,主要是示范性的表格和保单,长期以来以一种相对统一的方式进行制定的事实。贯穿于全书都可以看到这样做的结果。另外,通过考察保险和保险合同的历史可以找到许多保险原则的渊源。以本书的范围来说,并不适于对上述历史进行详细的研究, 但是一段简短的题外话有助于设定该历史的背景。
  历史
  现代保险合同起源于十四世纪起意大利商人所采用的惯例,尽管毫无疑问的是,在此之前保险的概念早已为人所知。以在海上的船舶和货物的灭失风险为主要内容的海上风险多年来促成了中世纪保险和占支配地位保险的实践。但是看上去直到16世纪,该商业习惯才传播到伦敦。开始没有独立的保险人。一群商人同意在他们中间承受他们所有的风险。很长一段时间里,普通法中几乎或者没有对涉及保险的争议加以规制的内容。为此,在1601年,商人们开始用游离于正常法律体系之外的保险理事会的法令来保证秩序。然而,随着在18世纪中叶曼斯菲尔德勋爵被任命为上议院首席大法官,保险合同引起了普通法法院的注意。曼斯菲尔德勋爵将来源于与更多传统普通法概念一样的商业法律原则去解决涉及保险的争议,在他1788年退休的时候,涉及保险事项的法院管辖权已得以确立。海上保险曾在长时间内保持着其显赫的地位,并且自17世纪晚期开始,在一间由劳埃德先生所拥有的伦敦的咖啡馆里,海上保险交易得以提升。意欲投保的商人将一张写下航程和货物细节等内容的承保条在聚集于此地的愿意提供保险的保险商之间传递,愿意接受部分风险的保险商就在承保条上写下自己名字的首个大写字母。当所需求的全部保险数额被承诺支付后,合同也就完成了。 这种操作模式也由此发轫。从这种操作模式产生了至今仍在使用的名词“保险人”,咖啡馆主人的名字也将其与组织联系起来。伦敦劳合社 自身现在是根据权威法令组成的企业。自停止在咖啡馆进行业务操作后,劳合社已经历了长时间的风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劳合社的成员仍然采取了与咖啡馆里大致相同的方式从事业务操作。 劳合社对于保险和保险法的影响力曾经非常显著,比如,劳合社的标准海上保险单(S.G保险单)被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吸收为法定格式。 另一方面,这里曾经长时间存有众多的从事保险商业交易的其他公司和团体。 与海上保险有关所产生的原则曾被大量的适用于随即产生的其它类型的保险。 第一种就是火灾保险,其诞生来自于1666年伦敦大火的刺激。接下来是寿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者在19世纪随着铁路和工业的发展而迅速的成长起来。20世纪可以看到保险业已发展到现在能够承保几乎所有可想像到的事件或事物所产生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不过,制约所有保险的法律本质上一样的。海上保险法被整合进1906年海上保险法案并且其中的一些原则为其所独有。本书并不特别关注海上保险 ,但会偶尔的参考1906年法案的部分章节以及建立了普遍使用原则的或提供对非海上保险业务同样适用的原则以权威的海上保险的案例。一般而言,制约非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仍立基于判例法,但现在也有一些实体法上的进展 。然而,有必要指出的是,在这个阶段,“书本中”的法律并不是一直在实践中适用的法律,特别是在消费者保险合同的范围之内,并且保险法改革的真实的预期即来自于国内方面的法律委员会目前的工作,也可能来自于欧盟的层面。本章的末节将会以概括的方式涉及到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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