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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犯罪构成(模块)比较论证许霆不构成盗窃罪

运用犯罪构成(模块)比较论证许霆不构成盗窃罪


蔡庆发


【全文】
  许霆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定许霆构成盗窃罪,且是盗窃金融机构,判处许霆无期徒刑。一审判决后引起社会广泛争议,有认为许霆不构成盗窃罪的,有认为构成盗窃罪但量刑过重,也有少数人认为是量刑已经是从轻判处,也有认为构成侵占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的。许霆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重审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红对媒体发表意见认为许霆构成盗窃罪,只是量刑过重的问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判决许霆依然构成盗窃罪,但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二万元。判决后许霆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仍在二审中。
  一、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1)犯罪构成分四个方面,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四个方面缺一不可,只要一个方面不符合,就不能认定为该罪。犯罪构成理论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直接指导我国刑事审判,在刑法学中居核心地位。
  所谓犯罪构成即指某一犯罪的类型化,德国刑法学者贝林格说“只有符合类型化的犯罪构成行为,才能被称之为犯罪”(2),换句话说只要不符合该类型化的行为,就不能被称之为该犯罪。例如故意杀人罪,主观上必须要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主体上是自然人,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只要符合这一类型的就是故意杀人罪,而不管杀人的手段、时间、地点等的区别。
  要区分类型就必须从内部结构进行比较和区分,只有把握好内部结构区分才能真正把握不同的类型,也即把握好不同的犯罪构成。才能区分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否则仍然过于笼统。犯罪构成类型化实际上就是内部结构的类型化。
  犯罪构成类型化,用物理学概念来讲就是模块化,符合这一模块结构形态的,则构成这一犯罪,不符合这一模块结构的则不构成这一犯罪。
  1997年《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分则及新增罪名共规定有四百多罪名(计算为422个),四百多个犯罪无法涵盖全部具体的犯罪行为。这四百多个罪名实际上就是四百多个犯罪构成,也即四百多个犯罪类型。刑法规定的每一个犯罪实际上就是某“一类”的犯罪。例如:同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抢劫公私财物的是抢劫罪;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是盗窃罪;以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象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的是诈骗罪;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是抢夺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或者将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也构成侵占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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