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西班牙对于球场暴力的法律控制
较之于英国以及意大利的足球暴力而言,西班牙的足球暴力事件只能算是零星的个人行为。尽管如此,其结果是促使西班牙政府采取行动以控制体育运动中的暴力行为。
西班牙极端暴力团体的出现以及日益增长的体育运动暴力现象使得政府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就开始采取有关的措施以减少体育运动暴力带来的后果,包括禁止把某些物品带入体育馆,在入口处进行搜查等。然而这些措施并不能产生预期的作用,并且由于情势日益恶化,1988年,西班牙议会成立了一个研究体育运动暴力的专门委员会,根据委员会的报告而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通过了一些立法方面的规定。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1990年10月15日的
体育法(2000年12月修改)。不过,考虑到在民主社会里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以及权利的实施,也有一些法律就暴力行为作了规定。譬如1978年的西班牙
宪法第149(I)(29)条规定:“国家对公共安全事物具有专属管辖权,自治区在其地方法规中有设立警察部队的权利。”
宪法也规定,警察部队应当保护公民的自由权以及公共安全。编号1/1993的西班牙组织法第8条也作了同样的保护公共安全的规定,即“所有的具有公共性质的娱乐表演和活动在下述情况下都应当接受政府采取的治安管理措施的约束:保障公共安全免遭人身或者财产伤害,而其可能是由活动组织者的行为或者过失引起的,不用考虑有关的伤害到底是由观众还是活动参与者造成的;当有关的活动处于危险之时保障不出现混乱;有关的饮酒场所和类似设施必须获得许可,不要进行被禁的活动;在必要的时候规定娱乐表演和体育活动的组织、门票销售和开始结束时间的条件限制。”该条第2款同时规定,制止体育运动中的暴力行动也可以采取1990年10月15日编号10/1990的法律(
体育法)第
9条的规定。
体育法对避免体育运动中的暴力行为作了有关规定,并列举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1985年《欧洲观众暴力和不当行为公约》(西班牙于1987年签字)规定的建议以及1990年5月由西班牙议会制定的处罚建议。公约第2条规定为制止观众暴力行为,成员国政府部门应在国内采取有关的合作协调措施和行动。该法令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成立了反对体育运动暴力委员会,它对体育运动中的暴力行为进行管理控制,体现的是西班牙支付反对体育运动暴力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