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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暴力法律规制之比较研究

足球暴力法律规制之比较研究


The Comparative Research on the Legal Control of Football Hooliganism


黄世席


【全文】
  伴随着体育运动的发展,球场暴力行为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而在不同项目的体育运动中,足球、橄榄球、棒球以及冰球等球场上的暴力行为尤为严重。如果说后几种球场暴力更多地是发生在北美洲的话,那么对于欧美国家尤其是足球运动水平较高的英国、意大利和西班牙来讲,足球场内外的观众或者球员的暴力行为则是经常发生的事情。这几个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在有关法律中规定了打击球场暴力行为的法律措施,或者与有关国家联合起来控制可能发生的暴力现象。尽管如此,直到现在,在欧盟境内的球场暴力问题仍是经常发生并且困扰有关政府和足协、职业联盟及至欧足联甚至国际足联的难题,譬如2007年初的意大利职业联赛中的观众暴力问题导致暂停联赛及至后来的关闭部分球场来比赛。可以讲,足球暴力问题已成为体育界以及法学界关注的重点,在我国也同样如此,毕竟我国某些球场也曾经出现过球场暴力问题,尽管我国的职业联赛水平还无法和这几个国家相提并论。为了完善我国的有关立法以及保障足球比赛的正常进行,需要从法律的角度来对这几个国家的球场暴力问题进行研究,从中吸取一定的经验或者借鉴。
  1 英、意、西三国体育运动暴力法制的若干概况
  1.1 英国体育运动暴力问题的法律规制
  球场暴力尤其是“足球暴力”问题一直是英国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英国政府也从法律上对此问题进行了控制,颁布了一些有关的法律。1971 年格拉斯哥的伊布罗克斯球场惨案发生后,英国政府在调查酝酿后于1975 年颁布了《体育场地安全法案》。1985 年英国国会通过、1992年修改的《体育比赛法案》限制人们在去观看体育比赛的汽车里携带酒精饮品,而且把饮酒后试图闯入球场的行为视为违法犯罪;1986年通过、1996年修改的《公共秩序法案》禁止那些有足球流氓违法犯罪行为记录的球迷在特定时间到足球场观看比赛,俱乐部也应拒绝这些违反球场规定球迷的请求。
  除了前述一般性的法律措施外,在英国还有专门针对足球暴力的法律。在1985年布拉德福德阅兵球场惨案后,英国政府成立了一个调查委员会,最终于1986年1月出台的调查报告建议要考虑球场观众的安全;而1989年希尔斯堡惨案后也出台了类似的报告建议。这两个报告促使议会分别在1989和1991年年通过了《足球观众法案》和《足球犯罪法案》,后者规定进入比赛现场、向现场投掷发射物以及种族主义言行都是刑事犯罪。随后政府加强了这方面的控制措施,并修改了有关的法律,最终分别在1999和2000年通过了《足球(犯罪和骚乱)法案》和《足球骚乱法》等。2000 年7 月通过的《足球骚乱法》是1989年《足球观众法案》的修正案,其规定英国警方有权搜查足球流氓,最为严厉的是,一旦确认某些人是性质恶劣的足球流氓,那他们受到的处罚也是相当严厉的:第一,英政府有可能让这些足球流氓再也回不到英国,从此流放海外;第二是判刑,刑期不等;第三则是10年之内不得进入国内赛场看球。这一系列措施有效地遏制了英国的足球暴力泛滥到国外。这一系列措施有效地遏制了英国的足球暴力泛滥到国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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