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影响
石先广
【全文】
〔节选自石先广最新
劳动合同法著作《
劳动合同法下的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与风险防范》,该书已于2008年4月18日在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定价45元。〕
《
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是规范用人单位与单个劳动者之间如何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事项。此外,这部法律对规章制度也有很多新的规定。
(一)新法为规章制度制定提供了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
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这一规定意味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同时,这一规定也为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新法使规章制度的性质发生了改变
《
劳动合同法》第
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法律最后的用词是“平等协商确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已不再是自己能够单方面决定的了,需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即规章制度制定由用人单位的“单决权”变成了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的“共决权”。
(三)新法赋予了规章制度很多权利
《
劳动合同法》第
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