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证明标准的人权保障功能
On the Function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Assumed By Criminal Standards of Proof
封利强
【摘要】刑事证明标准通过判断事实真伪、平衡诉讼结构和量化证明责任为被追诉人的实体性人权与程序性人权提供保障。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规范功能未能正常发挥,由此导致了人权保障功能的缺失。应当积极推动立法的科学化,健全司法保障机制,并弘扬人权意识和法治观念,以促进刑事证明标准人权保障功能的实现。
Abstract: Criminal standards of proof provide defendants with the protection of substantive human rights and procedural human rights by judging the truth, balancing the structure of action and quantifying the burden of proof. But in China, the institutional functions fail to perform properly with the result that the function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doesn’t realize successfully. We should make the law more reasonable, perfect the mechanism of administering justice, and develop consciousness of human rights and conception of rule of law, so as to accelerate the realization of the function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规范功能;社会功能;人权保障
Key words: criminal procedure; standard of proof; institutional function; social function;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全文】
“现代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人权。”[1]近年来,人权保障问题受到法学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尤其是在公民人权极易受到侵犯的刑事司法领域,如何真正实现法律制度的人权保障功能,成为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学理上称之为“客观真实”。从理论上来说,这是诉讼证明所可能达到的最高层次的证明标准,有利于对被告人人权的保障。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却是,我国审前程序中司法机关滥用追诉权、侵犯被追诉人权利的现象十分普遍,审判程序中“冤”、“错”案件时有发生。近年来的某些案件,如“杜培武案”、“李化伟案”、“佘祥林案”、“聂树斌案”等,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一次次动摇着公众对司法的信心。这不能不引发我们对刑事证明标准人权保障功能的深入思考。
近年来,学界围绕我国应当确立何种刑事证明标准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但对于刑事证明标准的功能问题却很少关注。[2]笔者认为,刑事证明标准的立法表述固然重要,但如果不关注制度功能的实现,那么再完美的制度设计也只能是“纸面上的法律”。有鉴于此,笔者拟从分析刑事证明标准的功能入手,探讨其人权保障功能的实现机制,并在考察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功能缺陷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刑事证明标准人权保障功能的构想。[3]
一、刑事证明标准的功能界说[4]
“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可能对社会生活发生影响的功用和性能”,[5]具体到刑事证明标准的功能,就是指刑事证明标准所具有的对社会生活发生影响的功用和性能。它属于应然的范畴,可以从规范功能与社会功能两个方面展开分析。
(一)规范功能
刑事证明标准的规范功能是指刑事证明标准作为法律规范对诉讼行为主体可能发生影响的功用和性能。具体说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判断功能。这是指刑事证明标准作为案件真相“试金石”所产生的功用和性能。
刑法规定了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应当如何处罚,然而,刑法规范适用的前提是被告人确实实施了
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而事实是否存在要依靠证据来进行判断。虽然人类认识能力具有至上性,但是诉讼证明活动的独特规律决定了对事实的探知不可能无限期地进行下去。从本质上讲,证明标准就是法律对案件真相的揭示程度所划定的最低界限。达到这一标准,在法律上就认为待证事实得到了证明。可见,它承载着判断事实真伪的功能,从实体法的角度看,也可以说是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