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完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建议: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据以确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其提供的缺陷产品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是以主观过错还是以客观损害结果为基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准则。它决定着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产品责任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赔偿责任的范围等问题。在我国,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适用严格产品责任原则,而销售者只在因其过错造成产品存在缺陷而导致损害时,才承担赔偿责任,在不能指明生产者和供货者的情况下承担严格责任。显然,法律对销售者规定的是有条件的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共存的归责原则。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也符合国际产品责任法发展的趋势。但对于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共存的规定,减轻了销售者的产品责任,显然不利于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不足以威慑缺陷产品的销售者和其他提供者。因此,笔者建议,中国产品责任法应吸取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的经验,对生产者和销售者均采用严格责任原则。这样既可以更加充分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可以促使销售者和生产者加强和改善管理,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同时也符合产品责任法发展的趋势。当然,考虑到产品缺陷主要产生于制造过程,可以规定在消费者向销售者提起严格产品责任之诉后,法律应赋予销售者向生产者追偿的权利。同时规定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或其他提供者对缺陷产品负连带赔偿责任,这将会使消费者有较大的选择权,因而就有更多的胜诉机会。
四、结 语
我国没有产品责任单行法,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规范主要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加以规定。尽管1993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已经于2000年进行了修改,但我国现行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与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等大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还有很大的差距,积极比较研究国外成熟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于稳定国内经济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