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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

  1、执行程序乱。在执行过程中,不依法定程序办事,执法行为不规范,随意性大。如互争管辖,重复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不依法出示有关证件,不出示、不制作有关法律文书,不通知必需到场的人员到场;滥用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00条的规定,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债权人的财产”为由,随意变更被执行人,任意执行案外人的财产;对同一标的重复执行,等等。
  2、执行措施乱。在执行过程中,不严格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办事,任意增加、变更执行措施。最为典型的是“以拘促执”、“以拘代执”,动辄抓人;滥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给被执行人正常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超额查封、重复查封;执行人员态度恶劣、行为粗暴。
  3、执行管理乱。在执行问题上,管理松懈,监督无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如全国法院执行工作没有统一的操作规程,上下级法院和法院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关系不清,职责不明,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现象比较严重;个别法院对上级法院甚至最高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拒不执行,无法无天。
  4、执行收费乱。在执行程序中,不依法收费,巧立名目,向当事人索、卡、要,侵犯当事人权益。如有的法院以办案经费紧张为由,要求执行申请人给予赞助,名为自愿,实为强夺;有的法院明目张胆地要按比例从执行标的中提成,否则不予执行,如此等等。
  5、委托执行乱。委托执行是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一种执行方式,但在实践中,实施起来非常困难。不但委托执行难,而且委托执行乱。如有的受托法院拒绝执行,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阻碍执行;有的受托法院不按民诉法的规定按时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法院;有的委托法院委托其他法院执行后,又亲自执行,造成重复执行,甚至异地拘留人质。
  综上分析可以看出,法院执行乱是一种更为典型、更为严重的“司法腐败”现象。尽管执行乱只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个别现象,是“支流”而不是“主流”,但也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二、执行难和执行乱的形成原因
  我们认为,法院执行难与乱,是早已存在的社会问题,它既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法院外部的原因;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是困扰当事人、人民法院和整个社会的“综合症”。具体来说,执行难和执行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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