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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

论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


刘文涛


【全文】
  法院执行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诉讼活动。执行是民事法律程序的最后阶段,在民事法律程序中的意义重大。因为,只有通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强制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能实现民事法律程序的任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制的统一和人民法院的威信。否则,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无法实现,致使这些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最终使法律形同虚设。正如列宁所说:“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
  一、当前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院执行难。在我国现阶段,法院执行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执行人无力履行。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确实无力履行义务,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兑现,问题久拖不决。 
  2、被执行人对抗执行。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和方式与法院对抗,拒不履行义务。有的暴力抗执,如攻击执行人员,拒绝法院采取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甚至对其以暴力破坏等;有的消极对抗,如“拖”、“赖”、“躲”、“逃”或事先隐匿、变卖财产、抽逃资金等,致使法院要么找不到被执行人,要么找不到可执行的财产,更有甚者,使法院既找不到人又找不到财。
  3、法院消极执行。法院对待执行案件态度消极,行为怠慢,坐失良机,甚至有意推诿、拖延,不予执行。
  4、协助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在执行程序中,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与法院合作,对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置若罔闻,以各种借口拖延时间,为法院执行设置种种障碍,甚至为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提供方便与协助,如给法院出具假资料,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为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等等。
  5、外界干涉执行。法院在开展执行工作的过程中,常因触及到地方政府、利益集团、社会势力的切实利益,而受到巨大阻挠。首先是来自政府的行政压力。一些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采取打招呼、批条子、强令等方式非法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案件;其次是来自地方保护主义的重新抬头。部分地方政府负责人为搞个人政绩,保地方经济繁荣,利用手中职权对法院执行工作施压,对外地法院的委托执行置若罔闻,严重侵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性。
  (二)法院执行乱。执行乱主要是指法院不依法定程序开展执行工作以及对执行工作管理无序,致使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正确执行的现象。执行乱的主体是法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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