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现行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制度

我国现行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制度


简映


【全文】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03年2月1日正式施行。今后,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将有法可依,同时有力的维护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使他们能够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等作出虚假陈述而受到侵害时,能够依靠民事赔偿程序取得赔偿,尽可能的减少损失。
  众所周知,上市公司的流通股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是有着双重身份,他们既是上市公司的证券交易者,也是上市公司的股东。然而,虽同为公司股东,但中小股东与公司大股东相比较而言,在对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重要信息的掌握上却处于明显的劣势。同时,由于大股东在多数情况下可以直接操纵公司的日常运作,有条件通过侵占公司中小股东利益而获利。因此,出于吸引投资者目光的目的,上市公司难免在信息披露中希望能够有很好的公司业绩和财务状况。而从中国有关政府部门近年来查处的违规案件来看,涉及虚假陈述的案件已经占到了相当的比例。因此,通过法律途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防止因为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是非常必要的。
  与《通知》相比,《规定》显得更加完善和详实,也更具实际操作性。《规定》共分八个部分,分别是一般规定、受理与管辖、诉讼方式、虚假陈述的认定、归责与免责事由、共同侵权责任、损失认定、附则,共计37条。下面笔者将就有关《规定》学习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谈些感想:
  一、《规定》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定义予以了明确的界定,为认定虚假陈述行为提供了条件。
  根据《规定》17条的规定,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同时,《规定》还明确了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4种行为的定义。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