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对于非常困难的国企,可以考虑在给予合作公司优惠政策的同时,对作为合作对象的民营企业适当给予优惠政策。但在这种情况下,应掌握:(1)合作的国企应确是非常困难,但有前途的企业;(2)在合作成立的公司中,民营企业应占到相当的股份,否则难以产生预期的效果,反而使一些目的在于取得优惠政策的企业有可乘之机。
二. 民营企业的选择
第一,合作的民营企业应为经营业绩优良、资金雄厚的企业。很多国企之所以长期处于困境,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资金。由于历史的原因,国企利润大多上缴,企业所需资金也由政府来提供,企业自身留存资金非常少,用于技术改造等再投资非常有限。对于上些产品结构合理、有销路的企业,只要能获得足够资金,加上优良的管理,就足以解困,甚至在市场上能够具有相当的竞争力。因此,合作对象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否则很难解决我国现有的国企问题。
第二,该企业必须是信誉良好,管理水平先进的优秀企业。我们国看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我国国企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就是管理不善,无论是从约束机制还是从激励机制上看,都是这样。通过与管理先进的民营企业合作,国企会学到先进的管理经验,扬长避短,从而更快的建立起现代化的企业制度。至于信誉良好,这当然的不言而喻的。
在选择了适当的合作对象后,双方组建的合作公司采取何种经营管理结构亦是关系到合作成功与否的关键。
首先,为利于合作公司的经营管理,也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合作公司应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形式。
其次,合作公司应采取多元化的方式,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国有企业绝对控股的情况下,宜采用国企相对控股或参股的形式。因为,第一,由于国企的激励机制不完善,很多国企由最初的盈利转为亏损,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即是企业经营者不能竭力的管理企业。为了避免再次产生这种情形,同时亦是应科学管理的要求,合作企业以国企相对控股或适当参股的形式为佳;第二,有利于避免因一股独大而影响了民营企业合作的积极性,同时,亦有利于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
再次,合作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应由公司股东民主选择或推选,由合作公司聘任,对合作公司负责。
在选择好合作对象,初步确定合作公司经营管理模式后,公司的具体动作也是关系到解困能否成功的关键。
由于篇幅有限,本人仅对上述两方面作了初步、浅显的论述,其中很多观点尚有待论证。在此,仅以此文供抛砖引玉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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