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提高公正司法能力
法官是法律事业中最重要的活动主体, 法官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司法能否公正。我国司法出现不公的主要原因, 除去体制上存在的弊端外, 就是法官的素质问题。有人比喻说,“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那么法官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从这一点说, 法官素质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保证。
法官素质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 通常提到的是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我认为一个优秀的法官, 应首先具有崇高的思想境界和高尚的德行品格。而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就是守法和护法, 既能处处以法律准则严以律己, 又能为维护法律正义而挺身, 做到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不畏权势, 不谋私利;第二, 一个好法官应具有坚实的知识基础, 包括专业和非专业知识和一定的社会知识, 以适应当今信息社会发展的各种案件审判工作的需要; 第三, 一个好法官还应具有较丰富的经验阅历, 因为法律与人类社会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没有社会生活经验的人, 对于法律纠纷是难以做出明智而公正的裁判的。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构建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司法改革必须在法官队伍的建设上下功夫。首先, 完善法官选拔制度, 统一法官选任标准,从学历、法律工作经历和任职资格等方面提高法官职业准入的“门槛”, 坚持德才兼备原则,规范法官选任程序,确保不合格人员当不了法官; 同时,也需严格法院领导班子的准入制度, 把各级法院领导班子建成为政治、业务素质高, 清正廉洁、严肃执法、作风优良, 具有较强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集体。今后,还需建立科学的法官评价体系和程序( 包括法官的政治素质考核, 业绩考核, 职业技能考核, 职业形象和职业精神的考核); 建立法官继续教育制度和建立完善法官的保障、惩戒制度等。
3、加快司法运作效率
司法效率是人类社会在司法过程中永远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它强调的是如何用最少的司法成本最快速的达到法律的社会目标。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问题很复杂,我们不能笼统的下结论说,有效率的司法一定是公正的,但可以肯定的是,公正的司法一定是讲究效率的。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我们所保障的司法公正就是建立在司法效率基础上的公正。
在司法独立的前提下,改革司法运作机制是提高诉讼效率的根本方法。一是发挥简易程序快速、便捷、经济的特点,全面实行繁简分流;二是强化审判流程管理,完善“立审分立”的工作机制。对拖延审判的案件及时发出警示“黄牌”,督促法官及时结案;三是以认真执行最高法院有关证据规则的规定为重点,用规定确立的举证时限制度等一整套系统而科学的证据规则引导法官判案,规范当事人和法院的诉讼活动;四是优化审判资源的配置,通过改革审判组织形式,推行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职责和责任目标考评,消除审理案件层层审批的弊端;五是完善相关制度,明确规定凡延长审理期限的均应提请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六是把提高司法效率、缩短审理期限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目标考核管理责任制中,加强责任的考核与管理。
4、加强司法监督机制建设
权力缺乏监督,就会滋生腐败。为了保障司法权的正确行使,及时有效的矫正司法不公现象,就有必要加强法院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要将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作为打击重点,坚决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量刑畸轻畸重等明显不公的案件。要加大监督力度,勇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在监督过程中,要追根求源,严查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问题,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还要不断规范和完善现有的党委监督、纪委的纪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媒体的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方式。当前尤其应当强化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这是
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权力,也是人大的一项职责。应当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监督机构、监督程序、监督效力等进一步明确化、制度化、程序化。对司法工作的监督,除了对裁决结果的公正性监督外,更应当注重司法程序公正性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