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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

  三、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途径
  (一)已经取得的成果
  我国的司法改革已进行多年,在诸多领域取得了重要成果,突出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人民法院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努力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一是完善诉讼证据制度,规范、完善了庭前证据交换、证据展示、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等制度,确保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建立在合法的证据和科学的证据规则基础上;二是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庭审模式。全面推进以公开举证、质证、辩论、认证、裁判为主要内容的庭审方式,使庭审真正成为审判的中心;三是改革裁判文书,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四是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于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方便当事人,维护诉讼主体合法权益,都其有重要意义。
  其次,改革了法院机构设置,完善了审判组织和工作机制,为公正司法提供了组织和制度保障。一是改革内设审判机构,成立了立案庭,改告诉申诉庭为审监庭,将经济庭纳入民事审判范畴,优化审判工作机制。二是推行了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落实合议庭职责。三是完善了审判委员会制度,加强规范化管理。四是建立和完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五是将执行庭改为执行局,改革了执行体制,强化执行功能。除上述改革之外,还完成了海事法院管理体制改革、法警制度改革等。
  再次,深化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提高法官职业化水平。一是促成法官法的修改。二是加强上级人民法院对法官任职程序前的审核,防止不合格人员进入法官队伍。三是进行法官助理制度改革试点。四是改革法官培训制度,大力提高法官素质。五是实行了书记员序列单独管理。
  最后,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维护司法权威与司法廉洁。一是完善审判监督制度。二是建立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三是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行为约束机制,制定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木准则》。四是健全人民法院接受外部监督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十分注重听取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意见,定期邀请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代表旁听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征询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存在的不足之处
  我国的司法改革尽管取得了公认的成绩,但也存在诸多的不足,主要是:
  首先,理论准备不充分,缺乏司法改革的目标和制度设计。理论是行动的先导,而我国的司法改革则是先启动程序并轰轰烈烈掀起高潮之后,才进行理论探讨和论证,这违背了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从而必然导致司法改革的盲目性、随意性,使司法改革的效果大打折扣,并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改革到底应当遵循一些什么原则,达到什么目的,改革的步骤和方法是什么,改革的路到底要走多远,需要解决哪些相关问题等等,不但改革的积极参加者不清楚,就连改革的直接推动者我国最高司法机关也心中无数。 
  其次,司法改革的深度和广度受限。真正的司法改革是一场涉及现行司法体制甚至政治体制的、范围十分广泛的深刻改革,不但要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问题,而且要对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权力关系进行调整,对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进行调整,它必然要触动一些部门和地方的利益,触动司法机关人、财、物的既有管理体制。而目前的司法改革,大多限于技术操作层面和工作管理层面,未触及体制层面,缺乏应有的深度和广度,不少改革措施只是一些“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权宜之计。这一点不但局外人清楚,作为这场改革的组织领导者的我国两个最高司法机关也清楚。在现行体制下,他们只能解决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不便对别人管的事说三道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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