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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

浅谈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


郭金才


【全文】
  引言
  日前,许霆案一审重审结果宣布: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两万元,追讨其取出的173826元。在传媒与网络的推动之下,许霆先被判无期徒刑,后改为判五年有期徒刑,两次判决之间的巨大落差提供给我们相当广阔的思考空间。从当年惨死收容所的孙志刚到蒙受十一年不白之冤、家庭残破的佘祥林,从救人却被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彭宇再到许霆,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社会反响和关注,其背后拷问的,其实都是中国司法审判的尊严与公正问题。
  目前我们所正在建设的和谐社会首先应该是一个法治社会,司法自身所要求的公平正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却成了严重困扰我国司法领域的一大顽疾,老百姓当中流行的“打官司就是打关系”, “案件未进门,双方都托人”, “大沿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完还说法制不健全”,“法再大,不如领导一句话”等等就说明了这一点。当人们陷于纠纷,身缠官司时,最先想到的是熟人关系,而不是法律。在中国这样一个关系本位的社会里,打官司通常在一定程度上被看成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审判员之间“关系”的较量。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司法的行政化、地方化及司法腐败等现状令人堪忧,这就要求进行相应的司法改革以维护司法的尊严和权威,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赖感。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互相配合、互相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十六大报告将司法体制改革纳入政治体制改革之中,明确了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目标和基本框架,内容具体。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立命之本,是维护法律尊严、树立法制权威的基础,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本文拟从司法公正的内涵着手,着重分析我国司法的不公正之处及进行改革的必要性,最后提出推进司法改革维护司法公正的对策,为我国的司法建设提供意见以供参考。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
  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的首要基本范畴,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和保障,同时追求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那么,什么是司法公正呢?
  公正,即公平和正义,历来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是人类孜孜以求的崇高理想。虽然“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它是如米尔柏格曾经说过的那样,‘一个人有一个理解’”, “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同的面貌” ,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已通常将正义视为法律制度应当具备的优良品质,法律只能在正义中发现其适当的和具体的内容,而理想的法律往往又成为正义的化身。 而关于正义的外延,人们则普遍地认为应当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由此司法公正无疑也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所谓实体公正,主要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其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是正确适用实体法的前提,这就要求首先必须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因为如果事实发生偏差,必然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而正确适用法律则是实体公正的根本要求,因为只有适用法律正确,人们依赖法律而具有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最终得到实现。所谓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现代各国法律普遍确立的举证、回避、辩护、无罪推定、自由心证、公开审判等原则和制度就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和主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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