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已为当代国际法所否定
在一战以前,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是存在着争议的,但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特别是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已使得这个问题明确化了: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已为当代国际法所否定。
对人道主义干涉合法性问题的最大挑战是《宪章》第2(4)条。该条规定了对武力和武力威胁使用的普遍禁止原则,这其中就包括对人道主义干涉的禁止,其理由我们在第二节中已作了分析,这里不在重复。这一条具有国际强行法性质,因此,除非形成了新的强行法规则,否则它是不可违反的。
沃尔夫虽然同意《宪章》第2(4)条的绝对禁止学说,但是他同时认为,国家实践可以修改《宪章》,并且这种修改是合法的,因为它并不违背《宪章》的一般宗旨。〔见黄瑶:《论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3页。〕那么,二战以来的国家实践究竟有没有形成对该条款的修改呢?
经常为学者列为人道主义干涉的例子有:1971年印度在孟加拉对巴勒斯坦的军事行动;1978年越南对柬埔寨的军事入侵;1979年坦桑尼亚对乌干达的武装干涉;1991年4月英法美三国对伊拉克北部的干涉;以及1999年北约在科索沃对南联盟的战争。〔这里的例子仅指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不包括集体的人道主义干涉。其中前三次发生于冷战期间,后两次则是冷战后的典型。见黄瑶:《论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第124、126页。〕然而,在这五次行动中,前三者的干涉国都不用人道主义干涉来为其辩护,而是援引《宪章》第51条的自卫权来证明其行动的合法性,〔 Ibid, p. 124. 至于英美法对伊拉克的干涉,并不仅仅涉及当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问题,还涉及到对安理会第688号决议等的理解,因此,在某些程度上,它也可以归入集体人道主义干涉范畴。由于我们在上面小结中已有介绍,这里不再重复。而科索沃战争也许是最值得一提的,它也可算是人道主义干涉诸例中的典型,而且,南联盟在空袭期间还对北约19国中的10国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使得这一事件更具法律意义。不过,由于篇幅问题,这里对此不展开讨论。关于这两次事件的分析,可参见黄瑶:《论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6~132页;J. L. Holzgrefe and Robert O. Keohane edts.,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pp.26~42.〕这或许也正说明,即使是这些干涉国,也不认为人道主义干涉具有合法性。
单方面人道主义干涉的危险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