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上述三个例子之外,安理会在90年代以来所采取的与人道主义危机有关的行动议还有:1)根据安理会1994年6月22日通过的第929号决议,法国派兵到卢旺达内战地区建立安全区;2)1994年7月13日安理会通过第940号决议,授权军事干涉海地,促使军方领导人离开海地,确保1991年军事政变中被推翻的民选总统回国就任;3)1995年6月6日,安理会通过第998号决议,授权组建一只派往前南斯拉夫的“快速反应部队”;等等。〔参见黄瑶著:《论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页。〕
从安理会在上述例子中的实践来看,90年代以来,安理会越来越倾向于把人权问题纳入到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中来,把一国发生的大规模人道主义危机当作影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因素之一。
三、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的非法性和危害性 从狭义上讲,人道主义干涉一般指的就是这种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它是指一国或国家集团在没有征得东道国同意的情况下,为了制止或防止大规模侵犯非干涉国国民的基本人权的暴行,而跨国界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See J. L. Holzgrefe and Robert O. Keohane edts.,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p.18.〕这种干涉,相对于在联合国授权下的集体人道主义干涉而言,引起的争议更大,受到的批评更多。
在本小节中,如无特别说明,人道主义干涉指的就是单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
一战前的人道主义干涉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西方大多数学者都承认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他们认为,虽然一国在国际法上有属人管辖权,但当一国对它的国民,尤其是宗教的、种族的、少数民族的待遇是如此的专横、不公正和残酷,以至于达到震骇人类良知的程度时,它国有权做出干涉;〔黄瑶:《论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2~123页。〕格老秀斯也主张:“对人类的暴行一开始,国内管辖的专属性就停止”。〔杨泽伟:《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及其前景》。〕
这个时期经常被引用来证明干涉的合法性的例子主要有:1815年奥地利、俄国和普鲁士以“神圣同盟”为基础建立的普遍军事干涉原则;1827年英、法、俄三国支持希腊反土耳其的起义;1856年英法对西西里的干涉;1860~1861年英、法、奥、普、俄对叙利亚的干涉;1866~1868年英、法、俄对克里特岛的干涉;1898年美国干涉反对西班牙在古巴的行动;等等。〔 Ibid.〕
然而,也有些学者认为,19世纪的国家实践并不能证明人道主义干涉已成为一种普遍接受的惯例,它“是否已明显的确定为习惯国际法存在争论”;这些学者还认为:“尽管有许多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的先例,但是通过更仔细的研究就能发现仅仅只有几个案例真正能证明是名副其实的人道主义干涉的例子。”〔 I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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